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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 【发布单位】杭州市
  • 【发布文号】杭政〔2001〕22号
  • 【发布日期】2001-12-30
  • 【生效日期】2001-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杭政〔20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强调:“抓住机遇,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快中心镇的发展,是促进小城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为此,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杭州城市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1999〕10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增强镇政府经济发展和城镇管理的调控能力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转变职能、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中心镇在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限额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组织形式一致。

(二)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市)一级驻镇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可由镇政府管理或以镇政府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的驻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党委、政府的监督,主要领导的任免须征求镇党委意见。

(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中心镇在计划、城建、城管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1、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总投资在县级(萧山、余杭区为地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由镇自行审批立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限额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有关方面的配套管理权限,相应下放给镇。

2、依据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城建部门办理并发放镇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报区、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3、镇域范围内城镇交通、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罚,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4、在中心镇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委托驻镇工商机构代办登记。个体工商户,委托镇工商机构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二、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增强中心镇自我发展能力

(四)中心镇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政机构。该财政机构作为镇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镇一级财政管理职能,并受委托行使部分区、县(市)的财政管理职能。年地方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镇级金库,具体办理镇财政收支业务。

(五)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区、县(市)与镇分税制财政体制。在保证原有上缴数的前提下,确保基数外新增的大部分或全部财力留镇用于发展。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中心镇,可以前3年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由区、县(市)政府对中心镇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增收分成或增收全留的办法,收支基数和分成的具体比例由区、县(市)政府核定。

(六)为加强中心镇财政对农村城市化建设的促进作用,专项收入分成政策要向中心镇财政倾斜。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应按收入实绩全额纳入镇财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城镇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造地造田费、市场管理费等,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外,区、县(市)留成部分中的多数或全部以补助形式留给镇财政。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中心镇集聚

(七)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对在中心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及其他类似的费用。

(八)对在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允许其依法进行有偿转让,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允许县(市)中心镇转居农民在3年内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萧山区、余杭区中心镇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

(九)中心镇建成区内农民已转为居民的行政村,要实行撤村建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改为社区股份合作制组织等法人实体。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原村级集体资产,原社员凭股权参与其分配和管理。

(十)进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人员,自进镇落户之日起在就学、就业、服役、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镇政府要根据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和人口集聚的情况,抓好城镇社会保险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机构的原则,抓好各类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工作。

四、搞好中心镇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十一)各中心镇要根据市、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调整意见,编制、修订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规。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衔接、相协调。规划起点要高,具有科学性和超前性。应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承担设计工作,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审定。

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搞好镇域村庄的布点规划,鼓励从实际出发,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

(十二)抓好规划的实施管理。城镇建设要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要加大规划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建立规划的公众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

五、改革投资体制,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经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对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限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园区的建设。

(十四)改革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制度。对部分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的收费,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良性循环的机制。

(十五)积极争取城镇重大建设项目直接融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原则下,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有条件的中心镇可建立专门的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承担城镇建设筹资、投资和资产经营任务。

(十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心镇发展的投入。市和各区、县(市)要积极筹集资金,支持中心镇重要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中心镇要把财政收入分成的增加部分和各种收入留镇部分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城镇的建设。

六、完善城建集约用地机制,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十七)在区、县(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中心镇重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应重点用于中心镇建设项目,中心镇的土地整理和造地项目优先立项。对因建设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进行地块调整或土地置换的,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对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耕地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又难以实现占补平衡的中心镇,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垦造,易地补充耕地。对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可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报请批准机关调整“农保率”。

(十八)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实施土地置换,以进一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城镇规划区周边农村居民点的迁移要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对按规划向中心镇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置换到中心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允许集中利用进城镇落户人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标,在中心镇或城关镇规划区内为迁移农民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复垦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厂房用地置换到园区。

(十九)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妥善解决中心镇发展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到期归还”的原则,先行单列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原建筑拆旧建新后,要将拆旧部分开垦成耕地且复耕的面积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二十)扩大中心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大力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闲置土地与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库。要加强用地调控,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七、优化投资环境,引导产业向城镇集聚

(二十一)中心镇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外地企业来镇投资创业。

(二十二)高起点、高标准建设镇特色工业园区。要搞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配套功能,为企业进区创造良好的条件。特色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因发展需要征用土地,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

(二十三)积极鼓励农村工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对进中心镇特色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在园区内,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多元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要采取环保、用地控制等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引导农村工业向中心镇集中。到工业小区落户的村办企业和其他企业,其产权关系与上交税收渠道不变,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八、切实加强对中心镇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心镇的培育和发展,把中心镇的改革试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中心镇的发展工作,经常调查了解情况,研究解决中心镇改革、发展、建设中的问题。各级体改部门作为综合协调单位,要加强指导,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协调配合,采取有力的措施,共同支持中心镇的发展。

(二十五)各区、县(市)和中心镇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心镇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提出明确目标,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推动我市中心镇的改革试点。

(二十六)杭州市辖区内列入国家、省级的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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