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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树 采伐及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提留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9]111号
  • 【发布日期】1999-06-14
  • 【生效日期】1999-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树 采伐及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提留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树
采伐及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提留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树采伐及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提留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树采伐及育林
基金、更改基金提留与使用管理办法

公路沿线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路绿化树木及其他绿化植物的采伐管理,是改善公路交通环境,使公路交通环境质量达到标准化的重要措施。为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绿色通道工程建设,保证公路沿线绿化有比较稳定的资金投入,现就公路路树采伐及育林基金、更改基金的提留与使用管理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公路绿化树木及其他绿化植物采伐,应坚持根据公路建设要求进行采伐,如在公路扩建、改建及增设道口、绿化抚育、改善交通通视情况、枯残林路段绿化改造时,依据计划进行必要的采伐。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公路路树的采伐实行限额采伐。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的公路扩建、改建及绿化改造等情况编制年度路树采伐计划,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将年度采伐计划下达给有关地、市林业、公路主管部门,抄送给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公路路树的采伐,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公路路树等绿化植物采伐收入应全额用于公路绿化,列入公路绿化资金;同时,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养路经费中安排造林绿化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四、公路路树采伐要按有关规定征收育林基金、更改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地、市公路主管部门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金一费”征收专用票据》收取;所用票据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领。所收取的育林基金、更改基金上交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20%,用于全区公路绿化经费的调剂,余下的80%由地、市公路主管部门用作公路绿化经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机构。

五、公路路树采伐木材运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公路绿化更新与绿化恢复,应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实施,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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