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9〕132号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规章的解释工作,保证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办发〔1999〕43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规章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报请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参照上述权限和程序办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四、昆明市政府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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