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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 【发布日期】1999-06-15
  • 【生效日期】1999-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猪、牛、羊、马、驴、骡等6种牲畜调往省外屠宰的,屠宰税征收事项另行规定。”

二、第三条:“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每头(只、匹)定额为:猪、牛5元,羊1元,马、驴、骡3元。”修改为:“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每头(只、匹)定额为:猪、牛、马、驴、骡10元,羊3元。
因特殊情况需要降低屠宰税定额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规定。”

三、第四条第(四)项:“凭有关单位证明因病、伤而屠宰自食的牲畜;”修改为:“凭有关单位证明,因伤残而屠宰自食或者因病而屠宰的牲畜;”

四、第四条:“个别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牲畜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免税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修改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牲畜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屠宰税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删去第十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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