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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 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7-03
  • 【生效日期】1999-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 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
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年7月3日吉政办发〔1999〕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科委、经贸委、编办、财政厅、计委、人事厅、劳动厅、
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局、土地局、技术监督局
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999年6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二次会议精神,实现省政府“九五”期间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目标,推动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探索科研机构实现产业化的有效途径,按照“自由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加速科研机构转制。现就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分期分批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到2000年底全部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二、实施办法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
(二)省属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三)省属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人事、工资、职称、经营管理等方面依法享受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省属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其资产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
(五)少数省属科研机构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企业化运营。
(六)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原国家和省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经省科委、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国家、省或行业交给的任务,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保持其相关业务的公正性。

三、配套政策
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允许省属科研机构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同时享受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省属科研机构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涉及资产、土地、债务、税收、工商、收费、职工安置等问题,可按《关于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吉经贸企联字〔1997〕255号)相关政策执行。
(二)省属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5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科学技术部等十二个部委关于印发〈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执行。
(三)在5年过渡期内,科技贷款、事业经费和科技三项费用向转制科研机构倾斜,每年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转制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转制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省经贸委、科委和省有关厅局商省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给予2年补助支持。
(五)在5年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转制过程中必要的费用支出。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转制之日起,单位和个人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年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六)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登记。在转制过程中,对产权有争议的要进行产权界定。核定为企业资产的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按下限收费。
下列资产可以不核定为企业资产:
1.经省、市科委和国资局认定的闲置资产。
2.由政府投入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大型精密仪器及为国家科研攻关和行业性服务的仪器设备。这部分资产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科委进行管理、监督和调剂。
(七)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应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核算成本费用及收益。可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在参照改制企业工资分配办法的同时,有条件的可按照《吉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吉劳计字〔1998〕8号)精神,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未试行年薪制的转制科研机构,实现年度目标的,经营者及其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可达到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奖金的分配办法由转制科研机构自主确定。未完成年度目标的,经营者及其班子成员只拿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八)转制为科技企业后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引进竞争机制,择优上岗,建立富余人员下岗制度。
(九)允许转制科研机构自行评聘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对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为中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高科技企业条件,对申请股票上市予以优先考虑。
(十一)赋予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

四、转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省科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编办、财政厅、计委、人事厅、劳动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局、土地局、技术监督局及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二)改革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科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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