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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 动物防疫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发[2000]32号
  • 【发布日期】2000-04-24
  • 【生效日期】2000-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 动物防疫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
动物防疫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新政发〔2000〕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加强自治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我区畜牧区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贯彻《 动物防疫法》为根本,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发展与保护并重,依法治疫。建立协调稳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秩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
动物防疫工作的发展目标是:对已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几种疫病要注意境外疫情,巩固防疫成果。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应限期控制、扑灭。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县、乡四级动物防疫监督和技术服务网络。自治区和各地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任务是新疫病、疑难病的诊断、检验、防治,防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指导,组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培训,依法监督,并依法处理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违法案件。县乡两级主要完成正常的防疫任务,具体指导农牧民作好畜禽防疫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
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强制免疫,要把依法检疫、依法监督同政府行为结合起来。乡以上各级政府应将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岗位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行政主管领导抓落实,业务主管部门抓具体防疫措施,形成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防疫任务,齐抓共管的防疫机制。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本着统一、效能、精简、科学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基础建设,增添必要的办案专用设备和检验诊断设备。要对动物防疫执法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全面提高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畜牧业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对流通领域和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杜绝无证上市、运输。特别是要加强对五号病等重大急性烈性传染病的监测,一旦涉及人畜共患病的动物疫病疫情发生,各级畜牧部门要及时与卫生防疫部门互通疫情情报及信息。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进疆动物及其产品的监测力度,进一步完善进疆冻肉五号病测毒手段,加强进疆动物及其产品的监测毒工作。进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由自治区防疫监督部门统一进行。为确保自治区畜牧业生产安全,在重大疫情流行期间,自治区可在兰新公路星星峡、新藏公路库地、青新公路依吞布拉克设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消毒检查站。要加强消毒检查站的建设和铁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
各外贸经营公司要严格遵守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进口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确保自治区及我国畜牧业生产的安全。

四、切实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肉类卫生质量
肉类卫生质量事关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检疫职责,屠宰的畜禽必须进行检疫。县及县以上自行负责屠宰检疫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冷冻厂的自检资格,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贸易厅、畜牧厅协调确定,确定后均应向畜牧部门检疫。畜牧部门要依法对自检的屠宰场(厂)进行监督管理。

五、全面推行动物疫病合作防疫制度,强化产地检疫工作
实践证明,合作防疫是适应现阶段我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有效动物防疫方式,应全面推行。要教育农牧民转变观念,克服依赖国家的思想,把常规的防疫投入作为正常的必不可少的生产性的投入。认真落实防疫“五统一”,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防疫,统一实行防疫合同,统一收费、统一免疫证和登记卡制度。依法实施的防疫、检疫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费。县、乡政府要加强对合作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好出现的问题。
产地检疫是防疫工作的基础,是把动物疫病控制在源头的有效手段,必须依法强制实施。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测报网络。重点要做好种畜禽场的疫病定期监测工作,其监测的病种和实施工作由自治区畜牧部门统一制定。要抓好农村基层的防疫工作,搞好常规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要确保病、死畜禽不出户(场),不进入流通领域。

六、加强基层站建设,稳定基层技术队伍
畜牧兽医技术队伍是动物防疫的实施主体,也是畜牧实用技术推广不可替代的力量。要继续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93〕67号《转发农业部、人事部关于颁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和国办发〔1999〕7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乡(镇)站“三定”工作步伐。凡是没有完成工作的县(市)应根据有关文件尽快落实乡(镇)站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乡镇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到位。同时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政府要加强对乡(镇)站的领导和人、财、物的管理,防止流失,确保乡(镇)站正常开展工作。乡(镇)站也要搞好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完善,保证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

七、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科研工作,增加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投入
科学技术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可靠保障。科研部门要加强我区新发病、疑难病防治的研究,加大防疫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以及疫苗研制生产和生产工艺改进的力度,提高防治水平,特别要安排好对畜牧业牧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疫病防治的科研工作。
加大投入是防疫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防疫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全额拨款,足额到位并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原有的各项防疫专项经费继续保留,不能中断和取消,数额不能少。要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新党发〔1996〕8号)精神,为保证全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体系及兽药药政管理监督体系建设。

八、切实加强兽药管理,整顿兽药市场,推动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兽药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是做好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的关键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畜牧部门,加强兽药市场的管理。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是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专供部门,必须按照农业部1996年发布的6号令《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来加强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管理。要以抓产品质量为重点,严格新建厂审批,加快现有厂的技术改造,推动兽药GM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进程,加大兽药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兽药药政管理和监督机构,保证兽药行业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要切实抓好市场建设,着力培育我区兽药饲料批发市场,对已初具规模的动物保健品批发市场要加强管理、引导和积极扶持。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以市场为龙头,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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