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土地证书检验工作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土地证书检验工作的通告
(甬政告〔1999〕4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 土地登记规则》(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1999年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证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检验的范围、对象
(一)范围:全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成套住宅用房及1999年4月1日后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列入检验范围。
(二)对象:使用检验范围内各种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内容
(一)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
(二)查验土地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三)查验出让的土地是否按出让合同、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四)查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及土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是否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五)查验土地使用单位、个人无证用地、违法用地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三、检验时间、地点
(一)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结束。
(二)地点:
1、宁波市老三区的检验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具体受理地点如下表所示)。
┌──┬────────────────────┬──────────┐
│ 区 │ 检验受理地点 │ 电话 │
├──┼────────────────────┼──────────┤
│海曙│ 海曙区土地管理局 │7294146 │
│ │ (环城西路南段54号) │ │
├──┼────────────────────┼──────────┤
│江东│ 江东区土地管理局 │7755090 │
│ │ (南大步巷33-35号) │ │
├──┼────────────────────┼──────────┤
│江北│ 江北区土地管理局 │7385726 │
│ │ (新马路61号,江北区政府大院内)│ │
└──┴────────────────────┴──────────┘
2、其他县(市)、区土地证书检验地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四、检验要求
对不按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土地证书检验的单位、个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注销其土地登记,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检验举报电话:7328888-614、7306435。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