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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9]11号
  • 【发布日期】1999-07-17
  • 【生效日期】1999-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湘政发〔1999〕11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棉花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底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和1999年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制。政府在管好棉花储备、进出口和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的前提下,完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拓宽棉花经营渠道,转换棉花企业经营体制,降低流通费用,建立新型的产销关系,实现我省棉花生产和流通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由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不再作统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直接干预棉花企业的新棉购销价格。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棉花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改革方向,宣传由于当前棉花严重供大于求,导致棉花收购价格还会下降,特别是市场销路不好的低质棉花价格会降得更多,用供求信息和价格信号引导农民调减棉花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要实行优质优价,进一步拉开质量差价,扩大品种差价和等级差价。棉花价格放开后,从1999年9月1日起,各地棉花企业必须按照保本销售的原则进行经营,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和增加的保管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为缓解棉花企业经营困难,国家决定从1999棉花年度开始,将棉花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与销项税率持平。

三、调减棉花种植面积,加大科技兴棉工作力度
根据现行国家棉花产销政策和当前棉花供求形势,我省棉花生产要走优质、高产、高效的路子,进一步调减棉花种植面积,坚决压缩零星产区和低产、低质棉田,帮助和引导农民改种其他经济效益好的农作物。今后棉花生产的重点要放在改善和提高棉花品质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兴棉的力度。在继续推广湘杂棉F1代的同时,有计划地引进一些纤维细度和长度比较好的优良品种,增强我省棉花的市场竞争能力。要切实抓好出口棉基地建设,促进我省棉花产销的良性循环,尽快打开棉花的出口通道。

四、拓宽棉花经营渠道,促进棉花有序流通
从1999年度起,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
1、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市场准入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审定。所有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具体资格、条件和认证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已经取得棉花经营权的现有供销社棉麻公司及其籽棉加工厂,须经市场准入资格的重新认定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继续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
以前没有棉花经营权的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的轧花厂,经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重新注册登记后,从1999年9月1日起,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业务。
经市场准入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后,可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吉林纺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基层供销社、棉花加工企业或县级棉麻公司直接采购棉花;鼓励用棉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与产区签订长期的购销合同,建立棉花生产基地,以稳定产销关系。
2、目前全省籽棉加工能力已经过剩,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严禁新上籽棉加工项目,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有加工资格的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棉花收购、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现有设施和加工能力,不得搞重复建设。
3、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棉花购销市场监管,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严禁生产和使用上轧花机、土打包机。

五、逐步推行公证检验制度,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标准的管理和监督。要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混入异性纤维,提高棉花质量。供销社棉麻公司及通过资格认定的其他棉花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个环节的棉花质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调拨、储备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坏棉花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打击。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从1999年度起,由省级专业纤检机构对国储棉、省储棉出入库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国家、省掌握储备棉数量、质量的凭证和财政支付费用、利息以及银行贷款的主要依据;对经营性棉花实行申报公证检验,供需任何一方都可委托专业纤检机构进行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双方结算货款和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依据;经营性商品棉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公证检验制度。公证检验不收取费用,实施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积极推进棉花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棉花有序流通
国家决定加快建立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为中心、以棉花集中产销区为依托、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其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功能,实现快捷便利的棉花流通渠道。要完善棉花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全国建设统一的棉花交易市场,我省除已获批准在建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湖南工作站外,不准再建新的省级棉花交易市场。棉花主产县乡要以当地供销社棉麻公司和基层社为基础,进行规范化的改造,完善棉花初级市场网络建设,便利棉花交易。

七、分清职责,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对供销社棉花企业提供棉花收购资金贷款。棉花收购资金供应,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的原则。棉花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对棉麻公司除棉花经营业务以外,包括苎麻及其他多种经营业务,应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经营。
为了切实推行棉花种植良种化,提高棉花质量,国家对良种棉加工厂良种棉花的收购资金予以保证。凡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包括国营农场),经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在该行开户,由该行供应良种棉花的收购资金。其他良种棉加工厂的良种棉花收购资金,由其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优先供应。
通过认证的纺织企业收购棉花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供应。为促进纺织企业多购棉、多用国产棉,银行可以按其年度棉花合理库存量来安排购棉资金贷款数额和贷款期限,并加强监管,实行“库贷挂钩”,严禁挪用。棉纺企业要抓紧清理和归还拖欠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货款。

八、规范棉花企业与供销社的关系,深化棉花企业改革
供销社与棉花企业要实行社企分开,在经营体制上与供销社彻底分离,使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要实行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务与多种经营分开。供销社棉花企业的多种经营要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单独办理工商登记,单独在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占用棉花收购贷款。
棉花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收购农民的棉花,努力为用户服务,要通过竞争和优质服务,继续在棉花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棉花购销价格由市场形成,但对农民交售的棉花决不能拒收。各级棉花企业要努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快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步伐,尽快实现经营人员减半的目标,降低流通费用,提高企业效益,扭转亏损局面。各有关部门对供销棉麻企业的经营、改革和再就业工程要给予积极支持。

九、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是1999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我省棉花产销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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