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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108号
  • 【发布日期】1993-12-25
  • 【生效日期】1993-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桂政发〔1993〕10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下称国务院《决定》)已翻印下发。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和加强我区政府法制工作,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重视并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法制工作的地位、作用显得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真正摆到重要位置上,列入重要议程。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确定的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任务,制定措施,作出部署,全面开展工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对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出面协调解决,并要把政府法制工作成效纳入政府工作的任期目标,作为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以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办事,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加快我区地方立法步伐。要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规范立法程序,简化立法工作环节,推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论证、起草、审查的委托制度。坚持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相结合,从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权,抓好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和我区的自主立法工作。要加强立法规划,明确立法项目和完成时限,根据授权尽快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细则。要适时地修改或废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具有立法权的区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也应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向自治区提出法规、规章草案,或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行政措施,以保证我区的立法工作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相适应。

三、强化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依法行政措施;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不合格者不许上岗;实行亮证执法制度,保证廉明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以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依法行政落实到实处。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在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政府内部的一般监督,健全和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计划、实施、总结,都要制度化;要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执法情况;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备案审查制度;要建立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督查制度,及时依法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当前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办事人员不足等问题,以保证复议案件的审理按法定期限完成。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负责督促检查内部一般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有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我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编制立法计划,起草或组织论证、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查工作;(二)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三)组织本级政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四)协调行政执法中有关部门或单位由于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矛盾,负责对本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五)承办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六)负责收集综合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并根据行政执法状况向政府或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七)代表本级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八)根据政府或者部门的部署,负责行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为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九)开展行政、经济法规理论研究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任务繁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配足有执法能力的专职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六、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国务院《决定》在全区的落实。各地、市、县要通过各种形式把国务院《决定》宣传贯彻落实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并在1994年6月前后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政府法制工作搞好,努力把我区的依法行政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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