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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土地转让土地炒卖清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9]137号
  • 【发布日期】1999-07-26
  • 【生效日期】1999-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土地转让土地炒卖清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土地转让土地炒卖清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7月26日桂政办发〔1999〕13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土地转让、土地炒卖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查的范围是:1997年4月15日至1999年4月30日批准转让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各类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不包括异地安置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清查的重点是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城乡结合部和公路两旁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非农业建设。
清查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具体项目用地进行“四查”:一查土地转让是否经过批准;二查土地转让批准手续是否合法,包括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已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查有无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四查有无强行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项目开发及利用农林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清查工作的目标
通过清查,一是摸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二是依法处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三是制止集体所有土地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开发的行为;四是制止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三、清查工作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查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建设、工商等部门配合,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清查方案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制定。清查时间安排为:1999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清查工作,并将清查情况报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11月底前将本辖区的清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市、县的清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验收。

四、清查工作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清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清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清查工作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走过场,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清查任务。对清查工作敷衍了事、走过场或有意隐瞒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这次清查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自治区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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