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9〕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已翻印下发),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阐述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对如何依照 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运转,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正确地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搞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专题讲座或培训的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 行政复议法。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颁布 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和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9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一次 行政复议法宣传日活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的显著位置,长期张贴 行政复议法条文。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复议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部署、条块结合、分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好全省专职复议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专职复议人员要实行资格管理,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件,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是要严肃认真地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要依法受理,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县级人民政府对需要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直接转送应当受理的复议机关。二是要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见错不纠,放弃原则,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客观、公正的复议意见,该维持的依法维持,该撤销、变更的依法撤销、变更,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按照法定权限,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或本部门决定。三是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程序和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基础上,抓紧起草与 行政复议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表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四是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制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规定和措施,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突出监督重点和监督对象,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制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行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
三、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备的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但目前全省现有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尚不健全,人员较少,与其所承担的任务很不适应。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要选调那些既熟悉行政管理,又懂得法律,并具有协调、解决复杂纠纷能力的同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素质低、不适应工作要求的,要予以调整,以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避免因行政复议决定不当而引起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因法制机制不健全,人员不落实,而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行政复议人员也要加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努力成为政府法制建设的好参谋、好助手。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明确领导责任。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将在年底前,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培训、受理和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建设、复议工作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办理案件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纠正并查处违法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职责。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请示、咨询,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搜集和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本地区和本部门加以交流和推广。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落实。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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