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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9]33号
  • 【发布日期】1999-08-04
  • 【生效日期】1999-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发〔1999〕33号1999年8月4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顺价销售政策逐步得到贯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始扭转大量亏损的局面,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得到较好保证,基本实现了封闭运行,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为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文)精神,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1999年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粮食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和有利于促进粮食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的粮食收购价格。
(二)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调整今年的粮食定购价格,具体按省物价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安排的通知》(赣价农字〔1999〕10号文)规定执行。
(三)为鼓励农民面向市场优化种植结构,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内在品质,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省物价局要加强对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的指导。优质品种粮食的具体购销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实行谁定价、谁负责盈亏,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1999年度粮食定购数量、早晚稻收购比例,维持1998粮食年度水平不变。

二、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为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对今年收购的新粮,可以按当年收购价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如粮价有较大的回升,有条件的地方应与前几年收购的粮食加权计算原粮进价。
(二)为了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销售,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制定下达。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粮食出口、销调时,对业务发生必要的费用,只要在该笔销售款中能够收回,应及时发放调销贷款予以支持。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三、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入市的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二)为了促进粮食转化,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经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和农民签订自用粮特别是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在产地粮食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这些企业收购的原粮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如有倒卖,将视为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给予严厉查处。
(三)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同时,建立粮食运销准运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下达。
(四)为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管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粮食市场的责任,按照《 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四、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一)销售处理库存陈化劣变粮食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做好陈化劣变粮食的处理工作。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级储备粮和粮权在省的粮食,由省财政负担;粮权属于地(市)、县(市、区)的,由地(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二是坚持先质量鉴定,再销售处理,后核定补贴的原则,以便尽快处理,减少损失。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陈化劣变粮食销售处理工作的透明度。
(二)陈化劣变粮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的《 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和《粮油储存品质制定规定(试行)》(国粮字〔1999〕第148号),由省技术监督局指定省、地(市)的粮油质检站进行。省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劣变粮的具体鉴定办法。
(三)为使陈化劣变粮价格公平合理,最大限度减少削价损失,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原则上采取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拍卖的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大户。为避免集中销售陈化劣变粮食而冲击市场,省粮食局要对陈化劣变粮的销售作好统筹规划,分期分批进行。与此同时,不能让劣变的粮食以口粮形式销售,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五、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与粮食局真正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公司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不定行政级别。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粮食购销公司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二)继续加大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必须完成人员分流计划。
今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各项措施,认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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