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宁波 保税区基地宁波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若干规定
关于浙江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宁波
保税区基地宁波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事厅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宁波市人事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到浙江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宁波保税区基地和宁波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统称创业园)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宁波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浙江省、宁波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将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1999年8月12日)
一、建立创业园管理协调委员会,下设创业服务中心和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创业园管理协调委员会,由浙江省人事厅、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和宁波市人事局联合组成,具体由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实施。创业园管理协调委员会制订和发布创业园发展规划;组织对留学人员入园项目的评定;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创业园的有关管理细则。
2.创业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入园提供高新技术项目资格认证的申报和项目设立、建设、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服务。
3.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对经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二、鼓励留学人员到创业园从事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创办企业。
三、对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可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对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所需的研发经费贷款,二年内贴息50%;对高新技术项目基本建设贷款,一年内贴息50%。
四、对留学人员所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金比例可达35%;对符合浙江省和宁波市优先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投资各方约定,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对国有资产投资的,其成果转让价值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五、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项目,三年内免费提供科研场所,以后按优惠价格租赁使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租用创业园内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标准价的40%收取,第三年按标准价的70%收取,承租期间转购的,前三年已收取租金可充抵购房款。创业园的项目全额返回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自来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供电贴费全额贴补。三年内留学人员可免费入住保税区生活小区。
六、对入园企业,可享受下列财税优惠政策:
1.用于研发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及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的生产设备、基建物资、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生产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可保税使用。
2.项目开业后,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款由财政补助50%;之后两年补助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免征出口产品生产环节增值税,所采用国内原、辅料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出口退税。
3.科研成果转让的营业税款100%返还,其余缴纳的营业税款返还50%。
4.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采用加速折旧,其中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若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园区内项目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5%部分由财政返还。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头5年全额返还,之后5年返还50%。
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100%。
6.在创业园区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科研用房所缴纳的房产税及房产契税,可返还100%;免征生产、科研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7.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高新技术成果所获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返还研制者本人;股利分红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返还本人;个人税后收入再投资于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100%。
七、入园企业经股东协商,可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企业主要管理者和科技人员的管理股。管理股的分配由企业决定。
八、帮助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宣传、推介、展示,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的专业产品博览会,帮助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九、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免费帮助联系或在国内人才市场招聘;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由企业申请,优先给予办理户籍、粮食、人事关系调转。
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出国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
十一、对在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作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
十二、其他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已经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国外大学、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出国留学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或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的。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宁波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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