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1999〕118号1999年8月18日 )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陕西省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优抚安置工作,解决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优抚安置对象是在革命战争
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搞好优抚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到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优抚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
各级政府要深入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优抚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清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优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没有广大优抚对象的牺牲和奉献,就没有共和国的今天;没有卓有成效的优抚安置工作,就没有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大好局面。要从国家利益的高度、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切实把优抚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统筹安排。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在全社会造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对优抚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兵役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对象,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安置保障制度。要加大投入,积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一)对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要认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对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省上要求,从1999年至2003年的5年内,每年将月定补标准提高10元,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各区县要结合实际,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优抚支出。
(二)继续深化优待金制度的改革,积极推进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区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已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区县,要逐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没有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区县,要加快步伐。力争1999年底前全市实行优待金以区县为单位社会统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暂按年600元计发。同时,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要给予适当优待。各区县要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集、单位捐赠、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纳入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尽快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以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退伍安置保障制度。市、区县两级政府都要通过政府投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尽快建立安置保障金,以解决安置中的有关问题。为了减轻政府安置压力,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可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他们兴办企业,有关部门要在贷款、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提供方便条件。进一步加强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要关心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认真执行有关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管理办法,探索新的服务管理体系。教育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的思想,保障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和军供站建设。烈士陵园和军供站是优抚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烈士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要坚持“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宗旨,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阵地作用。要逐步加大投入,改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础条件。市计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对改善西安烈士陵园基础设施,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改造方案。逐步把烈士陵园建成集褒扬、宣传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军供站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办站宗旨,加强正规化建设,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科学管理,增强快速供应和应急能力。
三、落实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各区县要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8号令)、《西安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市政府〔1993〕5号令)、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发〔1995〕23号)等有关规定,把优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和医疗困难。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孤老优抚对象、精神病复退军人,其医疗费政府要给予全免;对“三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卫生部门应酌情给予减免。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职工,其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纳入统筹医疗体系,按有关规定报销。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制定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可优先分配购买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住房。对无房和住危漏房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修缮住房补贴,并要组织群众帮工帮料,限期帮助这部分人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各区县在开展扶贫攻坚活动中,要把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一定扶持资金,并从信息、技术、工商、信贷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到扶贫先扶优,力争2000年底以前,使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摆脱贫困。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为优抚对象提供特殊社会保障,制定有效的保护政策,保证“三属”、伤残军人和军人妻子等优抚对象优先上岗;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安置优抚对象再培训、再就业。农村在进行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安排义务负担时,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其他孤老、特困优抚对象要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区县自定,原则上孤老、特困优抚对象不承担上述义务和负担。未经优抚对象同意,不得强行扣除其抚恤补助费抵押各类提留和集资。城乡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能享受双重保障。
从2000年开始,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一般为8个月)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四、加大力度,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陕西省实施〈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陕政发〔1990〕89号)。继续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针,坚持“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的原则,强化行政手段,实行指令性分配。对一些热点单位逐步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分配的办法进行安置。要继续探索多渠道安置退役士兵的新途径,积极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所有驻我市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依法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各行业、各部门在制定本系统用工计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对顶着不接、拖着不办、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市或区县政府责令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处罚。同时不免除该单位接收任务,责令其限期接收。
(二)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搞好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各级安置部门要采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对退役士兵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增强择业上岗的竞争能力。市、区县财政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要求,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保证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切实抓好农村籍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适应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展需求,注重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使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找到位置,施展才华,发挥作用。
当前,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优抚安置工作。去年底,国务院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为新时期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这是推动我市优抚安置工作向前发展的新机遇。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抓住机遇,下大力气,加大投入,认真搞好优抚安置工作。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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