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9〕27号
  • 【发布日期】2009-06-03
  • 【生效日期】200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津政发〔2003〕104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改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通信部门及其他专业通信组织"修改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三、将第八条中的"验收"修改为"检查"。
四、将第十条中的"迁移"修改为"迁建";将第二款中"的人防(或武装、保卫、行政)部门及公建楼宇的管理部门,"删除。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必须经区县人防办同意并报市人防办批准"修改为"设置单位应事先提交申请,报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