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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0]87号
  • 【发布日期】2000-09-11
  • 【生效日期】2000-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8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省经济整体创新和综合发展,省人事厅制定了《〈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引进人才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的整体创新和综合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来(回)山西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山西的单位均可申请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
(三)本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五)具有创造发明或特殊才能的其他各类高新技术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所需引进人才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对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进行必要的测评。

第五条 正式调入长期工作,或采取聘用、技术入股、合同承包、成果转让等形式短期合作的,都可申办《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对具备条件自愿来山西暂无接收单位的人才,可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其申办《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六条 被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要求迁入户口,不受指标限制,及时解决。持人事部门批准的《山西省引进人才审批表》及《引进人才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县级公安部门审核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被引进人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经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农转非”后,随同其迁入户口登记机关。粮食部门凭同级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粮油转移手续。无落户条件的,可暂落在人才交流机构流动人员集体户上统一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向引进人才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第七条 持有《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在晋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除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外,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优先为其办理手续。

第八条 凡需引进人才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引进人才,应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核后,报当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对于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工作单位如有变更,应及时到发证部门审核更换。

第九条 各级人事、公安、粮食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接到完整的材料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申办《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应报送如下材料:
1、《山西省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四份);
2、引进人员的人事档案;
3、引进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及一寸照片四张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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