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2]5号
  • 【发布日期】2002-01-22
  • 【生效日期】2002-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法律援助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一种保障机制,是社会文明尤其是法制文明的必然趋势。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体系是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保证。目前,我省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健全,与依法治省的形势不相适应。为此,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市、县(市、区),允许其从实际出发,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以及“撤一建一”的原则,申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已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要加强建设,尽快形成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省司法厅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团体、法律院校以自身的人力、财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省司法厅批准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处)。省直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一律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要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方案,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城乡特困居民、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人员,通过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单位应予接待、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人员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是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力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要组织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作用,增强法律援助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安排必要经费确保法律援助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应当对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经费应按同级行政机关的标准拨付,业务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