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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4〕114号
  • 【发布日期】2004-04-21
  • 【生效日期】2004-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林地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市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但是,少数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行政干预、越权审批、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不批也占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势头如不遏制,势必造成林地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我市地处长江三峡库区,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于三峡库区的生态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地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加强森林资源尤其是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既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促进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要深刻把握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绿色重庆、建设生态家园”的现实意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保护林地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保护林地目标责任制。要以新闻媒体、专题座谈、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尤其是工程建设单位的生态意识,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等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我市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林地征占用清理整顿大检查,迅速遏制乱占林地的势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及国家关于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组织林业、公安、国土、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林地征占用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坚决刹住毁林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市林业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认真处理。要强化舆论监督,对毁林和乱占林地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违法使用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在林地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对违法使用林地现象较为突出,而又查处不力的区县(自治县、市),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

要强化林地征占用管理。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林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林地的使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权限、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

要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管理。凡开展勘查、采矿(石)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阶段,应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工程经批准正式开工建设前,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据此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严格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和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森林资源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减收、免收和缓收,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林业、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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