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琼府办〔1999〕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精神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处置我省积压房地产,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省政府决定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部分
(一)免征项目2项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税。
(二)减征项目1项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一)免收项目16项
1.征地管理费;
2.土地登记费;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4.房屋变更登记费;
5.房屋租赁管理费;
6.房产贷款抵押、典当管理费;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咨询费;
9.供水设施增容费;
10.提供利用房地产档案费;
11.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
12.人防工程统建费;
13.电网电源建设费;
14.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5.绿地占用费;
16.易地绿化补偿费;
(二)减收项目12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2.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4.房产档案保管费;
5.房产托管费;
6.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7.土地价格评估费(经营性服务收费);
8.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9.房地产价格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
10.工程建设监理费(经营性服务收费);
11.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1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费。减收幅度为50%,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为鼓励积压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凡是将积压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政府将返还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各国有商业银行积压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要求,一律予以免征。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处置积压房地产税费征收优惠政策,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三乱行为,按照国办发〔1999〕62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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