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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9]57号
  • 【发布日期】1999-09-05
  • 【生效日期】1999-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7号1999年9月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1999年9月3日)

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及一次性补发过去拖欠的养老金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具体政策措施。我省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统一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根据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按照此要求,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在现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同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包括按规定报销的门诊医疗费)也在原缴费基数的基础上提高30%。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调整标准后,中心要每月张榜公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和领取人员名单,同时向同级再就业工作机构报送一份发放表。
今年各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费资金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根据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按照此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水平由“待业前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最长发给十二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90元;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最长发给十八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100元;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最长发给二十四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110元”,分别调整为117元/月,130元/月,143元/月。从1999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提高失业保险水平所需资金,从按3%比例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根据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按照此要求,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由各地县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尽快组织实施,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
今年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凡月基本养老金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300元-750元(不含7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7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凡月基本养老金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3元;月基本养老金在300元-750元(不含7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7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三)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元。
(四)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调整。
(五)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可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今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省财政给予补助,用于补充地区社会保险基金。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我省的资金数额,我省以今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和省上确认数为准,原则上不再调整。今后如发生新的养老金拖欠,由各地自行解决。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方案由省劳动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七、关于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省补助资金的下拨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对各地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提高企业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以及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补助额度,由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研究确定,于9月10日前下拨。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政策。要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把钱发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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