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9〕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对1999年6月底前已进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市属和各区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由220元/月调整到286元/月。根据甬政发〔1998〕158号文件规定实行全托管的人员,其生活费在原来计发标准的基础上,人均增加61元/月。
各县(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按国家确定的30%比例提高。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自行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中心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根据所在企业工资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各地要按照“三三制”和“三家抬”的筹资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
市属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提高30%,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人均280元/月。同时相应提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失业救济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左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提高15%左右。市区标准由165元/月提高到215元/月。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自行解决。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机关同职务同类人员执行。企业退休人员根据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并按国家和省要求冲减今年已调整提高的部分,市本级和各区按人均61元/月标准提高。具体办法如下:
1999年4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先按每人33元/月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增加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月;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增加34元/月。退职人员增加10元/月。
原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定期发给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元。
对1999年5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按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后,再按上述办法增加。
各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15%左右标准提高。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企业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各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养老金拖欠。
五、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正确处理各类人员的关系。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成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各项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消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工资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加自我约束机制,不得盲目攀比。各地、各部门特别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从1999年7月1日起,允许地方企业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增资,列入企业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相应核增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或工资总额,1999年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单列,次年调整基数。这次增资总额主要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和调整工资标准,具体办法由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六、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提高到380元/月、350元/月、320元/月。市本级和各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月。各县(市)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报市劳动局备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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