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9]166号
  • 【发布日期】1999-09-09
  • 【生效日期】1999-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1999〕166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1998年4月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为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省和全国一样,粮食生产和流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粮食已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生产出现结构性矛盾,优质品种相对不足;省内外的优质品种和优质粮食制品畅销,品质差的普通品种滞销,库存大量积压,农民仍在继续扩大生产;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范围偏大,优质优价没有得到体现,影响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粮食补贴办法不尽合理,不能有效促进粮食销售。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要在继续坚定不移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制定新的措施,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场引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加快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
(一)各地区要按照“稳粮调结构”、“稳粮增收”的原则,在稳定粮食总产,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从市场需求和资源特点出发,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在优化升级上下功夫。要加大粮食种植结构、品种结构、品质结构调整力度,逐步淘汰不适销品种;重点发展市场需要的优质稻谷、优质杂粮和加工型马铃薯,减少早籼稻等品种的生产。农业部门和技术质量部门要尽快制定全省优良品种目录和标准,并在粮食生产种植计划上作出安排。
(二)因地制宜调整结构。各地要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在边疆、交通不便和粮食流通成本高的粮食主产区,一是稳粮调结构,适当少种粮食,多种适销对路的经济作物;二是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多种优质粮食。在宜粮地区,结合实际发展优质稻谷、小麦、玉米、杂粮。一些交通不便的县,销售市场有限,除调整种植结构外,部分山区可逐步退耕还林,大力发展经济林木,向生态农业方面发展。
(三)发挥政府的政策和信息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本地区结构调整的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在发展粮食生产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作出调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粮食生产者在提高粮食品质上下功夫,多生产优质适销粮食。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扶持优质粮食生产,抓好优质粮食品种生产基地建设,增加优良品种种子的供应能力;为规模种植优质粮食的农户提供资金扶持,优抚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培育有较强竞争力的名优产品和品牌,发展优质粮食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各地要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发挥农技站、种子公司的作用,加强技术支持,及时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上的支持,保证调整结构的顺利进行;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粮食优质优价等政策。

二、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和定购粮食品种
(四)从2000年4月1日新粮食年度起,全省小麦、早籼稻退出按保护价收购范围,小麦退出定购收购品种。个别地县小麦质量好,产量集中,需按保护价、定购价收购的,可由各地政府自行研究确定,并负责销售及盈亏。对退出保护价收购和定购的粮食品种,由各地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和顺价销售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购品种、数量、价格以及销售价格,并实行单收、单储、单销。在收购过程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资金和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

三、完善粮食价格政策
(五)合理确定1999年秋粮收购定购和保护价格。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进一步下调1999年秋粮定购和保护价水平,并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并轨的价格政策。1999年秋粮收购省定各品种定购和保护基准价统一调整为:每公斤(标准品,下同)中(晚)籼稻1.24元,粳稻1.31元,玉米1.12元。各地州市在省定定购和保护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制定具体价格,粳稻下浮不得超过5%,中晚籼稻、玉米下浮不得超过7%(德宏、西双版纳州下浮不得超过10%),上浮均不限。各地州市不得将粮食收购价格的浮动权限再作下放。
(六)继续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适当调整定购粮收购办法。全省定购粮数量原则上维持不变,农户定购粮任务不变,定购粮任务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在当前粮食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实物收购数量。小麦、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后,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农业税可征收该品种实物,也可折征现金,折征单价和折征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决定。大春农业税结算价按当年各地州市根据省定基准和浮动幅度确定的定购粮中等价格执行。
(七)拉开粮食品种差价。对我省粮食中的优质品种,继续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的内在质量,使优质品种的收购价高于一般粮食品种,以进一步拉开优质粮食品种与一般粮食品种之间的差价,促进优质粮食品种的发展。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具体购销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以及顺价销售的原则自行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与农民签订优质粮食品种的种植和收购合同,购进的优质粮食品种,可顶抵定购任务,实行单收、单储、单销。各地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的指导,但不得硬性规定优质粮收购的价格。
(八)经批准与农民直接签订自用粮收购合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面粉、酿造和饲料生产企业,其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由合同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各地政府规定的保护价。
全省优质粮食品种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尽快公布实施。
(九)进一步扩大粮食等级差率,严格执行粮食等级差价。为实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从1999年秋粮上市起,调整省定的粮食等级差率标准,进一步扩大粮食等级差率,拉开粮食的等级差价,促使农民交售粮食前去除杂质、提高质量。中晚籼稻、粳稻现行五级制等级差率由5%调整为8%,玉米现行三级制等级差率由7%调整为10%。具体粮食品种价格由省物价部门会商粮食部门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定的粮食等级差率标准,既不抬级抬价,也不压级压价。对等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随行就市进行收购。各地要在粮食收购中普遍推行使用科学仪器进行验级,防止人为压级压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加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改变现行分等收购、混等销售的作法,实行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
(十)合理安排粮食收购的季节差价。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定粮食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对因推迟交售而降低水分、提高内在质量的粮食品种,合理安排季节差价,把节省的利息和储存费用的大部分通过拉开季节差价的形式让利给农民,以减轻财政负担,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十一)合理拉开粮食收购的地区差价,进一步做好粮食价格政策平衡衔接工作。根据我省各地粮食价格地区性差别较大的特点,为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促进优质粮食品种发展,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在确定定购价和保护价时,要注意拉开地区之间以及地区内各产销区之间的地区差价,以利于不同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平等竞争,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建立毗邻地区粮食价格衔接制度,每年在确定夏粮和秋粮定购价和保护价之前,相邻地区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协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粮食价格衔接工作的指导。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积极促进顺价销售
(十二)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从1999年起,在中央对省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办法后,省对地州市也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总额包干,以加强地州市政府(行署)责任,调动各地调整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销售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实行包干后,各地政府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项补贴的及时足额到位,包干如有超支,由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补足,包干如有节余,可用于适当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中陈化劣变粮的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账,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改进现行超储补贴办法,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切实把库存压下来。适当降低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销售后适当奖励,将补贴分解到存储和销售环节上,克服企业坐享超储补贴,不积极销售,超库存的不合理增长,造成开支过大等方面的弊端。改进超储补贴办法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和改进超储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的规定制定。
(十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及其它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制定有效的措施促进粮食销售。在保证顺价销售和不亏损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联销计酬;粮食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粮食扩销工作;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支持、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同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主动到销区设立销售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抓好粮食促销工作的措施和鼓励办法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粮食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粮和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加上当期费用和合理利润,由企业自行确定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当期合理费用、利息可以从1998年6月1日新财务挂账停息后,按实际支付的费用、利息扣除当期政策性补贴后同期销售量进行测算,计入该批粮食的销售成本。合理利润可根据当地、当时的市场粮价确定。
(十七)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缓解企业财务资金困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按季及时足额将应由本级财政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农发行专户,由农发行监督拨付给粮食企业。地、州、市、县按季拨补不到位的,由省级财政相应扣减对有关地、州、市、县的其它补助,拨入农发行省分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由农发行省分行通过专户监督拨付到粮食企业。
(十八)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由企业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形成库存,在农发行库贷比例超过100%的前提下,由农发行和购销企业共同研究实物的清分处理办法,以便购销企业的自有资金能正常周转使用。

五、改善粮食市场管理
(十九)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工商、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特别是工商和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无合法凭证的粮食,由工商管理机关暂扣,由承运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法凭证后放行,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按《 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或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等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二十)改进粮食市场监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粮食市场包括集贸市场常年开放,农民自产粮上市交易不限额限量。为方便农民余缺调剂,搞活流通,允许农民互相串换自产粮和自用粮食,允许粮商与农民串换生活用粮和粮食制品;允许粮食加工企业开展代农加工及品种的调剂串换;允许边境居民与境外长期以来形成的粮食品种串换调剂、互通有无的交易。
(二十一)对于经批准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面粉、酿造和饲料生产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可以和农民直接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在产区粮食、工商部门的监管下,按照有关价格规定,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收购的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上述企业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审核后统一报省计委审批。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委拟定。
(二十二)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县以上(含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粮食运销证”和粮食部门开具的发票,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
(二十三)各地要加强对省外来粮的管理,规范省外企业来滇的粮食销售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省外国有粮食企业名义,实为私商粮贩违法、违规的粮食购销行为。对违法经营、偷逃税费者要严肃处理。对省外来粮,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颁布执行,各地也可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和办法。

六、抓紧抓好陈化粮食的处理,建立健全粮食轮换制度
(二十四)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按照粮食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分级核实,分清责任,分级处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处理按中央规定办。省级储备粮油及用于全省总量平衡的粮食,由省级有关综合部门共同研究核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执行。销售属正常陈化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由省级财政负担。属于未按规定进行收储、轮换及保管不善造成陈化及超期的应由粮食部门和相关企业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地县负责清理核实各自储备的粮油,可参照省级的办法,分清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储备粮油以外的各种企业周转粮,由粮食部门及企业负责清理,仍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其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五)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对于陈化的省、地、县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必须按陈化粮处理有关办法,经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方可销售处理。对于陈化的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不得擅自销售处理。为避免陈化粮处理过于集中而冲击市场粮价,影响粮食顺价销售,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应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进行处理。销售处理陈化粮要坚持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可采取拍卖或作价的方式进行。陈化粮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四部门发布的《 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进行。陈化粮食目前只能销售给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企业,严禁将陈化粮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作为口粮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陈化粮回流到粮食零售市场。陈化粮的处理,由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发行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办法下发执行。
(二十六)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定期轮换制度和企业加快陈粮销售的责任机制、销售机制和激励机制,尽可能避免出现新的陈化粮。要提出轮换方案,制定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经过2至3年的努力,使粮食购销企业不再储存有三年以上的小麦、稻谷及二年以上的玉米。正常年景下,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收购和储存大米,以确保储存粮食的质量和安全。今后,凡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粮食陈化的,其价差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步伐
(二十七)结合新形势下粮食工作的特点,各级的粮食收储公司、粮管所等收储企业的名称,统称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县级粮食购销公司。
(二十八)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工作,加快确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必须尽快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向下属企业摊派管理费用。
(二十九)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各地州市要做好人员分流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完成计划任务。下岗和分流人员纳入各地社会再就业的保障体系。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八、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落实好中央这次出台的政策措施,对于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结合本地实际,不折不扣地逐级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粮改中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