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状况和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水平的原则下,由劳动局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五条 包含在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费用,主要是指:定点医院病房内按规定给病人配置的床、床垫、床头柜、椅、电风扇、蚊帐、被套、棉胎、毛毯、床单、枕头、病人服装、水瓶、服药杯、洗脸盆(桶)、痰盂、大小便具等用品费用。
第六条 定点医院病房环境和病人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费用及消毒费用不另列项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也不另行支付。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执行陕价费调发〔1996〕65号文,具体标准如下表(略):
第八条 监护病房(复苏室)指配备心电监护仪的“心脏监护室”(CCU)和“重症监护室”(ICU)二种。使用国产心电监护仪的每人每小时按4元支付,使用进口心电监护仪的每人每小时按6元支付。该费用含监护仪使用费、监护病房费、抢救费、空调费、护理费、护工费、电极、打印纸、拷贝纸、氧饱和度测定、输液泵等各种费用。
第九条 对危重及需隔离的参保人员住监护病房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其住院7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条 某些特殊需要的住院床位费用包括:职工个人占用两个以上床位或包单间病房;非因病情需要住进监护病房或特需病房;职工住超标准病房,基本医疗保险都按一个普通床位的费用支付,其超出普通床位费用部分由个人负担。实行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门(急)诊留观床凡达到同级同等正规病床标准的,按正规病床标准支付,简易留观床按同级同等正规病床标准的70%支付。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会诊交通费及担架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取暖费、中药加工费(住院除外);
(三)陪护费、护理费、护工费、洗理费、离子发生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其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收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床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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