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工商联 关于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9]181号
  • 【发布日期】1999-09-23
  • 【生效日期】1999-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工商联 关于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工商联
关于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8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体改委、省工商联《关于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指导意见
(省体改委 省工商联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为了加快和规范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组建,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对我省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组建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和基金的性质
(一)组建基金的目的是:为解决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更加快速发展,为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金的性质:贷款担保基金不是金融机构,是专司为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组织,不得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基金为其它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不是金融业务。

二、组建贷款担保基金的形式
基金的组建可有多种形式:可由工商联或行业组织牵头,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组建互助性贷款担保基金;也可由财政出资部分,大中型企业发起,小型企业参与建立贷款担保机构。

三、贷款担保基金设立的程序
(一)由基金发起人拟定基金章程、筹资方案和基金运作规程等基金设立的文件,在起草这些文件时,应请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驻当地的机构参与研究。
(二)基金的筹建方案经基金所在地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如工商联、体改部门或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等)批准后,即可按筹建方案设立。

四、贷款担保基金的筹措
基金的筹资可实行:政府财政出资一块,行业组织筹集一块,企业出资一块,经营收益补充一块,以及其他方面资金援助等。在基金筹集过程中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搞行政摊派或变相乱集资。基金宜以现金投入方式筹集,不宜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

五、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基金认缴人会议。基金认缴人会议由全体基金认缴人或基金认缴人代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选举基金理事会、修改基金章程;审议理事会、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基金认缴人按其享有的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成立基金理事会。规模较大的、认缴人较多的担保基金应成立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由基金认缴人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可由工商联、银行、部分基金认缴人组成。基金理事会向基金认缴人会议负责,负责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或由工商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其在基金理事会监督下负责基金日常的运作,主要职责有:
1.受理企业加入或退出贷款担保使用范围申请;
2.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认缴的贷款担保资金;
3.将集中的基金存入银行,向银行提供已进入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情况;
4.接受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贷款担保意见,向指定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
5.与各商业银行建立工作联系,协调解决基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四)银行对获得担保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余额控制在基金总额的5倍以内,单笔贷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
(五)基金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可按该笔贷款利息支出总额的20%收取担保费。
(六)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是否同资,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决定向企业的借款提供贷款担保,银行是否发放贷款,都分别由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自己决定,不受其他组织的影响。

六、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可申请参加。
(二)基金主要用于产品有市场、效益较好、有偿还能力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但要优先保证有认缴基金的企业贷款担保的需要。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提供贷款担保:
1.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近期有不良贷款记录;
3.亏损比较严重;
4.经营中有不法行为;
5.其它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因素。
(三)基金专项用于企业贷款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七、使用贷款担保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需要贷款时,应向企业开户的银行提交书面申请,银行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审查,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征求担保意见。
(二)基金管理机构接到银行征求担保意见函后,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及时组织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对于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担保协议,向银行出具担保文书,并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三)对于取得基金贷款担保的企业,银行应按《 贷款通则》的规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基金管理机构通报贷款办理情况。

八、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基金安全运作,应加强对贷款担保的监督。
(一)企业须将所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不得挪用贷款;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定期了解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对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经基金管理公司与贷款银行协商,可提前收回贷款。
(二)企业在使用贷款期间应按规定的贷款利率按时付息,企业不能按时付息或付息不足时,应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如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利息,由基金管理机构协助贷款银行向企业催收,经过一段时间的催收,借款企业仍无法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即取得债权人地位,依有关法律规定向借款企业追索贷款本息,同时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借款企业在贷款合同到期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偿还或偿还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展期;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由贷款银行与基金管理机构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同借款企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展期期满后不能偿还或偿还不足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担保合同代偿有关债务。
(四)坚持先还后贷原则,企业在未偿还旧贷款前,不得办理新贷款担保。
(五)企业可以申请退出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范围。申请退出必须在还清贷款一年后提出,经基金管理公司批准后,在年度结算时返还其认缴的贷款担保资金(不付息)。
(六)基金在替企业贷款担保时,可以向企业提出反担保要求。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可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股权等用于向基金提供反担保,持有基金份额的企业,基金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在不超过其持有基金份额时,可以不提供反担保。
(七)基金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八)为确保基金的正常的运作,切实做到规避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基金理事会要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和年度审计。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贷款担保监控,把担保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已出具担保的借款,要实行专人逐笔逐项逐户的跟踪和监督,全面掌握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察觉企业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