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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014
  • 【发布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 【发布日期】1999-10-06
  • 【生效日期】1999-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

一、删除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删减条款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以下规定不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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