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我区 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我区
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8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我区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区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社员股金管理不规范,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并已成为制约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严重影响供销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到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化,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妥善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自治区党委“1234610”工作思路的顺利实施,加快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改造基层社,创造条件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直接体现为农服务的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要分类改造基层社。对经营状况和服务较好的基层社,可以按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先行一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效益不好或服务一般的基层社,要采取措施,增强实力,增强服务功能,为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条件。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可以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办好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基层社庄稼医院和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兴办以加工、销售为主体的龙头企业,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供销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今后,凡人民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经营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银行对供销合作社有效益的企业和项目,按照《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随意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擅自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隶属关系、无偿拆迁和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限制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范围等行为,不允许向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要严格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对在发工资方面特别困难的县联社,可由县联社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对县联社的国家正式干部的工资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地(市)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要参照下步政府机构改革的精减规定进行,从2000年起,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四、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转换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机制呆板、管理粗放、经营落后、效益低下的问题。要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体制改革要求的企业领导体制、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和激励制约机制,管好用好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接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业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9〕36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我区化肥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经营性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营销关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可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五、整顿规范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9〕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67号)中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3年至5年内转退,平稳过渡。拖欠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底前归还给供销合作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抵偿债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问题以及在整顿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供销合作社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帐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帐,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领导小组成员作了调整、充实。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尽快对我区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严格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据实填报亏损数额和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并认真协助国家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顺利进行
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整个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对供销社工作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的职能,确保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议程,进行统筹安排。尤其对扭亏增盈和整顿规范社员股金两项重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负起责任,切实抓好。要经常听取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面临的实际困难。要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要将贯彻落实国发〔1999〕5号文件和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999年12月底以前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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