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川办发〔1999〕70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为了规范我省封闭贷款管理,既有利于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难,也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降低金融风险,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封闭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封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封闭贷款就是帮助这些企业恢复和扩大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产品的生产,并使其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渡过难关,走出困境,从而达到扭亏解困的目的。因此,要从实现我省国有企业3年脱困目标的高度提高对封闭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封闭贷款工作。
二、严格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程序审查发放贷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开户银行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向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收到书面申请贷款报告后,按照本系统贷款审批管理权限,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封闭贷款的5个条件,进行初审、调查、评估、审批。原则上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后,应及时将放贷情况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商业银行要自觉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取得封闭贷款的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不得在使用封闭贷款期间制定破产及其他非积极扭亏方案。要严格执行封闭贷款专户管理和帐户支出款项“双签”制度,做到产品销售收入足额划入专户,真正实现封闭运行,不挪作他用。要切实用好银行借款,使贷款投入使用后有一个较好效益。要按期归还银行本息,按规定交纳税款。要定期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告资金运用及生产经营情况,求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再支持。
四、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为封闭贷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外部条件。封闭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为商业银行发放和管理封闭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介机构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要实行减半收取;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能提供有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相关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免收。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得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封闭贷款工作的开展,以保护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要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一旦发现挤占挪用专户资金,不能按期归还封闭贷款本息或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商业银行对该企业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辖区各金融机构对其实施联合制裁,违者人民银行将对有关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执行封闭贷款的企业法人明确责任,奖惩挂钩。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法人代表要将年工资总额的25%作抵押金。企业贷款能够真正实现封闭运行,并按期归还本息和按规定交纳税款,以及企业使用贷款取得明显成效者,应将抵押金如数退还本人,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两个月工资额的奖金,奖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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