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 《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
《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9〕72号1999年11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 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偿献血关系到全民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各级政府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献血比例要求,认真组织职工(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学生应率先献血。各地要切实执行无偿献血者用血的偿还制度,以鼓励公民积极献血。各级血站、医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血,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关于贯彻实施《 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现就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切实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行政,加大政府对献血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根据《献血法》的规定,由同级政府献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抓好无偿献血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的日常工作,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根据用血需要,制定公民献血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调配血源;发放和管理无偿献血证,管理无偿献血资金等。
二、加大开展《 献血法》公益性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献血的公益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知识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使献血工作及科学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三、加强献血管理,动员全社会参与
凡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必须依法参加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献血。
献血办公室要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组织、安排好各单位、街道自愿无偿献血。各单位、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职工、辖区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每年各地可按照本单位职工(或街道居民)总数的10%安排献血,健康公民可每三年献一次血,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可献血1至2次。
驻赣解放军、武警官兵的无偿献血按照《部队献血管理规定》由部队统一组织到地方血站献血。
公民献血前,采血机构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时,必须核对《居民身份证》,对合格者发给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公民献血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献血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稀有血型间隔时间可为三个月);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计算。
公民献血后,采血机构发给无偿献血证书。对于无单位者,采血机构可以发给适当的误餐费和交通费等补贴;有单位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依法加强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血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的监督管理和临床用血的献、采、供用工作,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号)《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操作,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所供应的血液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其中提取一部分上缴献血办,主要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用血后的偿还及献血的宣传、组织、管理工作。
五、加强用血管理,严格执行无偿献血者用血偿还制度
医疗机构实行计划用血制度,血站按计划供血。各级医院要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临床用血程序,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大力实行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输)血的办法。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公民因病用血按照省献血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对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有优先用血的权利,自献血之日起30日后至四年以内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超过四年的按等量免费用血。其家庭成员(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用血按献者等量免费用血。献血后血液复检不合格者,其用血按献血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可终生享受无限量用血。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用血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户口簿、医院用血发票和出院证明(或医院其他医疗证明)到当地献血办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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