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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委等部门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1999]147号
  • 【发布日期】1999-11-10
  • 【生效日期】1999-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委等部门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委等部门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47号1999年11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委、计经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的《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
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省教委 省计经委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
银行南京分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

为鼓励省属高等学校利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贴息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财政拨款之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自行偿还贷款能力及财务制度健全的省属商等学校。贴息贷款用于省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贴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其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学校配套的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控制在70%以内。使用贴息贷款的单位按比例筹足资金后,存入项目贷款银行,由项目贷款银行按有关规定监督使用。

二、贴息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各省属高等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省教委、计经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经省计经委正式立项的建设项目,方可申请贴息贷款。学校凭省教委、计经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按信贷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项目评估,在落实抵押、担保后优先予以贷款。贷款的贴息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委、财政厅共同审核批准。

三、贴息贷款的贴息及还本付息
各贷款项目学校向当地银行借款后,须于下年度的2月底之前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借款借据、银行计息清单等原始材料送省教委、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计划内实贷数通过省教委给各贷款项目学校拨付贴息资金,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贴息。贷款本金的归还及剩余利息支出由各项目学校自己解决。贷款及贴息期限为3年,特殊项目可放宽到5年。

四、贴息贷款的管理
为切实加强以贴息贷款的管理,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协调指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教委负责。各有关学校要切实抓好基本建设贴息贷款工作,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对贷款额度及还本付息严格审核把关,并对贷款项目在配套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同时要严格财务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并加强与银行的协调,以保证贷款项目的质量。省教委、财政厅、有关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效益、贷款及贴息经费的使用等加强检查,对弄虚作假及挪用贷款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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