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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 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9]68号
  • 【发布日期】1999-11-11
  • 【生效日期】1999-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 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
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1999〕68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1997年11月17日发布了《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235号令,以下简称《罚款分离办法》。我省在贯彻实施《罚款分离办法》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这部重要行政法规,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1996年《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施行,改变了过去由作出罚款决定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金融机构缴纳,然后由金融机构将罚款上缴国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是《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乱罚款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树立行政执法机关良好作风和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在我省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对代收的金融机构不明确;二是《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统一格式;三是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不少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还不了解这项制度,更不懂得如何具体操作;也有一些人员担心实行这种制度会影响严格执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从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罚款分离制度的重大意义,自觉地、严格地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这项制度全面、正确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办法》及本通知,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这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具体程序和操作要求。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在适当地方设立永久性法制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通知确定的罚款代收金融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要进行动员部署,培训人员,为罚款分离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办法》的有关规定
鉴于代收罚款业务量不大、代收手续繁杂、分散代收不便于监督了解等实际情况,根据《罚缴分离办法》的精神,省政府确定,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省政府部门及其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罚款代收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市地、县(市)行政机关的罚款代收机构,由市地、县(市)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省辖市所辖区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代收机构、国家或省批准的开发区所属执法机构,分别随省辖市、县(市)一同确定。被依法确定开办代收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制度,设置窗口,培训人员,做好充分准备,严格手续,依法代收罚款并上缴国库。
除海关、外汇等实行全系统垂直领导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外,凡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定的执法组织,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当地代收机构签订协议,并具体承办对帐等事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办法》的各项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罚缴分离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具体办理有关事宜,加强财政监督,对违反规定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截留、坐支、挪用罚款的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为了杜绝乱罚款现象,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省政府确定,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使用全省统一样式和编码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该罚款处罚行为无效,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格式和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发至各级行政机关,各市地和省直各行政机关按照该文书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下发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证罚缴分离制度正确实施
贯彻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涉及各级政府和绝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政策性强,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作为当前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提出有效措施,加强协调指导,严格贯彻执行。2000年1月1日以后,全省各地、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采取有效形式,组织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财政等部门检查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促进《 行政处罚法》和《罚缴分离办法》全面、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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