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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暂行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2
  • 【生效日期】1999-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暂行规定》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一、第七条修改为:“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销售的消防产品必须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效期限、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批准日期,禁止销售无证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外地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在本市销售其消防产品,应当事先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准销手续。”

二、删除第九条、第十条。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原规定中的“公安局消防处”均修改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五、题目修改为:“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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