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199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三)对于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仍按照规定的房改成本价计算办法向职工出售。
(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我市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市区内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五)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干部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具有中级职称以下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六)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全额拨款单位一律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至6%,其他单位(含企业)按6%-10%执行。困难单位可申请低于此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3%。
二、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实行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含夫妇双方)为年收入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含夫妇双方)为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介于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为中低收入家庭。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要认真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出售的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给予政策扶持。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强住房开发成本的管理和监控,建立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布后执行。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应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审批。
(十一)继续发展集资建房。集资建房采取全额集资的形式,不再进行部分集资。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家庭,不能再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必须将已购公有住房按原购房价款退还原产权单位。
(十二)严格控制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凡超过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已建成的住房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售房当年所处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计价。
三、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三)进一步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出售的公有住房价格实行成本价。出售办法按《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1995〕22号)的规定执行。
(十四)校园内不能分割和封闭管理的住房及用于教师周转的住房不能出售。
(十五)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的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政策。
对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及政府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全部免交;对于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50%;建国后参加工作,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的退休职工,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免交30%。
(十六)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要在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档案的基础上,开放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
对于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进入市场,将不受购房后居住时间的限制,但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十七)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和租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四、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发展住房金融
(十八)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十九)住房资金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
(二十)尽快建立健全委托银行发放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
五、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一)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搞好房屋的修缮、公共保洁、安全防范、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领导,保证房改顺利实施
(二十二)各县、区政府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居民观念,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
七、附则
(二十三)邕宁、武鸣两县要根据本县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十四)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附件: 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的原则
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经测算我市目前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内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住房补贴的条件。因此,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
(一)无房户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标准确定与计算
(一)每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额按我市确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我市1998年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22元。
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150元。
因此,我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214元。今后,随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职工工资水平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对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三)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应补贴住房面积标准发放。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年限
(一)一次性发放。由职工所在单位将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给职工。
1、对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达到规定住房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发给全部住房补贴;
2、对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未达规定住房补贴年限的,可一次性发给实际年限的住房补贴,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二)按月发放。将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在规定的补贴年限内按月发给职工。
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三)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为15年。
六、工龄补贴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对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对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按当年测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计算。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划转的建房资金、单位售房款、单位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渠道,由财政实行定额补贴。
(二)企业职工住房补贴从现有的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折旧、公益金等)解决,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八、住房补贴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补贴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
(二)住房补贴的存款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计息。
(三)职工购、建、大修理、承租住房时,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职工退休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本人。
九、附则
(一)职工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之月起,按变动的职务(职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已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变动后的职务(职称)住房补贴标准与已领取的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领取住房补贴。
(二)职工去世后,自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三)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和租用公有住房,再婚夫妇有一方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也照此办理。
(四)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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