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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发[1999]1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5
  • 【生效日期】1999-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

(粤发〔1999〕18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25日

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对象与条件
我省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粤单位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特别是在机械与运载,信息与电子,化工、冶金与材料,能源与矿业,土木、水利与建筑,农业、轻纺与环境,医药卫生等工程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省管优秀专家选拔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完成人;或获得部、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
2、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者;
3、在宏观发展战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长期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或边远地区和山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技服务,推广科技成果,为发展当地经济、改变贫穷面貌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工作者;
6、获得部、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
7、在教育、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专业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内同行业最高奖励,或出版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被同行所公认,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二、选拔方法与程序
选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听取同行专家和学术团体的意见,严格掌握条件,保证质量。具体工作由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1、根据选拔条件,省直单位人选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推荐,市、县人选由地级以上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管优秀人才中推荐。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广东省优秀专家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2、各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单位归口主管部门(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呈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应层次的学术团体,按照选拔条件提出向省推荐的名单,连同推荐材料一并送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选拔条件,对各市和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筛选,提出优秀专家建议名单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为省管优秀专家者,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广东省优秀专家证书》。

三、管理内容
1、建立联系制度。采取多种联系方式,经常了解优秀专家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2、省管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省管优秀专家的社会兼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工作,发挥所长。
3、加强对省管优秀专家的培养教育,优先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省管优秀专家的进步,引导他们走与工农、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为我省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解决专家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为优秀专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保证优秀专家每年达到中央规定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专家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考察提供条件。
4、省管优秀专家的管理活动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拨给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优秀专家的培训、组织休假和疗养、慰问以及解决某些突出问题的开支等。

四、管理办法
1、省管优秀专家由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协管,所在单位具体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同优秀专家的联系,掌握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组织优秀专家休假或疗养、体检。协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加强对优秀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审定省管专家所在单位与专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省管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与专家签订专业工作“目标责任书”,解决专家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对省管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省管优秀专家每届管理期限为5年,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协管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省管优秀专家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主管部门对优秀专家进行届满考核,并作出考核评价。优秀专家管理届满后,符合选拔条件的可重新申报下一届省管优秀专家;年龄超过55岁,在管理期间作出较突出成绩,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是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仍从事专业工作的优秀专家,继续纳入省管专家队伍,管理至满60周岁。
3、省管优秀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省管范围:犯有严重错误;未经组织同意,出境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专业研究工作中连续3年不出成果(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成果奖),又未取得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已达到退休年龄。
4、广泛宣传省管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对在管理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待遇
1、省管优秀专家申请科研立项,在同等条件下,由省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2、夫妻两地分居的省管优秀专家,其配偶的户口可迁入专家所在市。子女不在身边的,照顾随迁子女1名,对其子女的入学(小学和中学),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优秀专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专家所在市核实后转为城市户口。
优秀专家每年作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及企业优秀专家的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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