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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开展卷烟打假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9]64号
  • 【发布日期】1999-12-01
  • 【生效日期】1999-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开展卷烟打假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开展卷烟打假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烟草专卖局、计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交通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在全省开展卷烟打假专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1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卷烟打假专项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假冒商标卷烟泛滥,各种假烟、走私烟、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我省是卷烟消费的重点省份之一,各种非法生产和走私的卷烟充斥市场,不仅严重冲击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在全省开展卷烟打假专项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卷烟打假工作,完善和落实卷烟打假工作责任制。对于制假售假严重的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当地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限期端掉制假和藏假窝点。公安司法部门对制假售假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快侦快办,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管理,加强运输环节中假烟案件的稽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方面给卷烟打假工作以必要的支持,确保卷烟打假活动在我省深入开展;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打假活动,对大案、要案要公开予以曝光。

二、各地有关执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地打击所辖区域内的制假售假活动。制假售假的重点地区,经省政府同意,可在卷烟打假活动期间,由县级政府组织烟草专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设立临时检查站,堵截转移的假烟及制假烟机、原辅材料。在卷烟打假专项活动结束后,临时检查站立即撤销。要加大对卷烟市场的管理力度,限期取缔有批发性质的非法卷烟交易市场。

三、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违法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执法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省政府成立卷烟打假专项活动临时联合办公室,对全省的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违法活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查处。临时联合办公室由省经贸委、烟草专卖局、计委、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公安厅、工商局、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烟草专卖局,卷烟打假专项活动结束后,办公室自行撤销。

五、2000年1月底前,省卷烟打假专项活动临时联合办公室将对有关地区的打假工作进行检查,对卷烟打假工作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制假售假问题无明显好转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省经贸委 省烟草专卖局 省计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政府纠风办
199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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