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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9]161号
  • 【发布日期】1999-12-03
  • 【生效日期】1999-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9〕161号1999年12月3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52号)精神,现就我区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本实施意见和所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是指自治区财政国债服务中心和各地、市、县财政国债服务部。
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自治区财政国债服务中心以及各地、市、县财政国债服务部,凡有条件转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等其他机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业务和债权债务的移交工作。没有条件转成其他机构的要逐步撤销,国债业务交由金融机构办理,但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以上单位无论转轨或撤销,一律要在2000年1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整个整顿工作于2001年底以前完成。

二、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全面清查,对财产损益、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登记、造册,摸清家底,形成报告,于1999年底前报财政厅。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国债服务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撤销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债的各项规定,继续做好已发行凭证式国债的提前兑付和到期国债的正常兑付工作,不得从事国债转让业务,不得办理债券发行业务和国家禁止的其他业务。
(三)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将工作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二是处理好债权债务,特别要解决好柜台支付困难问题,防止出现兑付国债支付危机;三是对国债服务部代理发行的债券,做好提前兑付、到期兑付工作,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办理。
(四)加快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证券回购、债权债务清欠进度,加大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买空卖空的打击力度。要高度重视证券回购债权债务清欠工作,督促财政国债中介机构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必要的措施,加大清理债权债务力度,力争使国家和老百姓不遭受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转轨的机构也要明确债权债务由谁负责,并做好移交工作。

三、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的要求
(一)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整顿工作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当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密切注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加以解决,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护国债信誉和社会安定,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三)各地、各部门在整顿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的领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整顿方案,于1999年底前报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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