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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8 号
  • 【发布日期】2009-08-13
  • 【生效日期】2009-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8 号)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委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委托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职责,实施节能监察执法。

前款所称的“节能监察执法”包括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行为。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实施委托执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与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签订委托执法协议,明确委托执法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并加强监督检查。

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应当在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经济信息委的名义实施节能监察执法。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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