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优化 外商投资环境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优化
外商投资环境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皖政办〔1999〕7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工作水平,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省政府决定每年对各市地和有关部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工作考核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
二、考核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皖机构。
三、组织实施
考核由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对市地与部门分别进行考核。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事厅依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省政府审定。
四、考核的基本内容和计分办法
以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优化投资环境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投资环境改善、利用外资工作实绩为基本内容;按百分制计分,详见附件一、二、三。
五、考核时间及考评档次
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依据测评结果,结合典型抽查确定为优、良、一般、较差4个考评档次。凡总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0分-90分之间,评为“良好”;50-70分之间,定为“一般”;50分以下,定为“较差”。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对各市地、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附:1、对各市地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工作考核计分内容和具体计分办法
2、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皖机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工作考核计分内
容和具体计分办法
3、列为考核对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皖机构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对各市地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工作考核
计分内容和具体计分办法
一、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10分)
1、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情况。(满分7.5分)
2、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满分2.5分)
二、利用外资实绩(30分)
1、外商投资项目数,比上年增减情况。(满分5分,减少不得分)
2、合同利用外资额,比上年增减情况。(增加20%以上得12.5分,增加10%以上、20%以下得10分,增加10%以内得5分;减少不得分)
3、实际利用外资额,比上年增减情况。(增加20%以上得12.5分,增加10%以上、20%以下得10分,增加10%以内得5分;减少不得分)
三、投资环境(40分)
1、投诉率(20分)
(1)当年投诉案件数占本地在册外资企业数比率。(共10分。无投诉得10分,投诉率在10%以上不得分,5%以上、10%以下得5分,5%以下得8分)
(2)当年投诉案件数占全省投诉案件总数比率。(共10分。无投诉得10分,投诉率在5%以上不得分,2%以上、5%以下得5分,2%以下得8分)
2、投诉结案率,即当年已办结的案件数占累计投诉案件数比率。(共10分。全部结案得10分,80%以上得8分,50%以上、80%以下得5分,50%以下不得分)
3、重复上访率,即当年重复上访案件数占已办结的投诉案件数比率。(共10分。无重复上访得10分,5%以上不得分,5%以下得5分)
四、外商测评情况(20分)
1、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情况。(满意10分;一般5分;不满意0分)
2、外资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意10分;一般5分;不满意0分)
附件二: 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皖机构优化
外商投资环境工作考核计分内容和具体计分办法
省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中央驻皖机构
一、环境指标(共50分)
1、投诉率,即当年外商对本部门投诉案件数占对省直机关投诉案件总数的比率。(共20分。无投诉得20分,投诉率在3%以上不得分,3%以下得5分)
2、投诉结案率,即当年本部门已结案的案件数占累计投诉案件数比率。(共20分。全部结案得20分,80%以上得15分,50-80%得10分,50%以下不得分)
3、重复上访率,即当年重复上访案件数占已办结的投诉案件数比率。(共10分。无重复上访得10分,10%以上不得分,10%-5%得2分,5%以下得5分)
二、外商测评情况。(共50分。根据皖政办〔1999〕63号文件计分)
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一、环境指标(共30分)
1、投诉率,即当年外商对本部门投诉案件数占对省直机关投诉案件总数的比率。(共10分。无投诉得10分,投诉率在3%以上不得分,3%以下得5分)
2、投诉结案率,即当年本部门已结案的案件数占累计投诉案件数比率。(共10分。全部结案得10分,80%以上得8分,50-80%得5分,50%以下不得分)
3、重复上访率,即当年重复上访案件数占已办结的投诉案件数比率。(共10分。无重复上访得10分,10%以上不得分,5%-10%得2分,5%以下得5分)
二、本行业利用外资实绩(40分)
1、外商投资项目数,比上年增减情况。(共5分。减少不得分)
2、合同利用外资额,比上年增减情况。(共15分。增加30%以上得15分,增加15%-30%得10分,增加15%以下得5分,减少不得分)
3、实际利用外资额,比上年增减情况。(共20分。增加20%以上得15分,增加10%-20%得10分,增加10%以下得5分,减少不得分)
三、外商测评情况。(共30分。根据皖政办〔1999〕63号文件计分)
附件三: 列为考核对象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名单
省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中央驻皖机构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外经贸委 省农经办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文化厅 省外办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对台办 省科委 省上指办 省土地局 省技术监督局 合肥海关 省外管局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 省机械局 省石化局 省轻工总会 省冶金局 省纺织总会 省电子局 省商务厅 省邮电局 省电力局 省建材局 省医药局 省农业厅 省环保局 省建设厅 省旅游局 省乡镇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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