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使用管制的通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使用管制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了防治环境空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我市对煤炭使用实施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粉煤和煤泥。
二、各热电厂的入炉煤含硫量必须低于0.6%,除尘装置必须正常运行,粉煤灰按规定地点排放。
三、已安装脱硫装置并且脱硫效率能稳定达到50%以上的燃煤锅炉,可使用含硫量低于0.8%,含灰量低于24%的煤炭。
四、未安装脱硫装置或已安装脱硫装置但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脱硫效率不能稳定达到50%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配煤或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批准使用的低硫、低灰煤炭。
凡使用洁净配煤的单位,可适用暂不上脱硫装置等优惠政策。
五、生产、销售洁净配煤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和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联合批准。取得洁净配煤生产、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洁净配煤生产标准(Q/SYG.J02.02-1999)组织生产。对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由市环保部门和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洁净配煤的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对洁净配煤的销售实施最高限价。
七、我市任何单位不准采购和销售超标准煤炭,已购买、贮存超标准煤炭的单位、个人,可按质论价与取得生产、销售洁净配煤许可证的单位置换洁净配煤。
八、市环保部门和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我市煤炭经销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销售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通告使用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除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煤炭使用管制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24841962。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