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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省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工作,缓解因地下水超采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水源和环境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提供水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地下水开发利用大省,目前全省地下水的开发利用量为34亿立方米,占全省总供水量的44%。在关中地区,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水资源的严重匮乏,地下水普遍过量开采。据统计西安、咸阳、宝鸡、渭南市及杨凌区近年来地下水总开采量为27亿立方米,占该区总供水量的60%,部分地区出现了集中连片的降落漏斗,降落漏斗中心水位逐年下降;在生态较为脆弱的榆林市风沙滩区,地下水的开采量为2.4亿立方米,占该市总供水量的40%,由于集中连片开采和矿区地下水的疏干渗漏,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大量农用井吊泵,局部地区植被枯死。

近年来,在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水利部门的不懈努力,我省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加强法制建设,保障了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认真抓好地下水资源基础工作,为管理和开发利用提供了科学合理依据。三是调整城市水源结构,压缩城市地下水源地开采量,缓解了城市地下水供水压力。四是全面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了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五是增加地下水监测工作投入,改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所开展的这些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省地下水环境恶化的趋势,促进了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尽管我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由于水资源条件本身、管理体制以及环境、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地下水管理和开发工作仍然存在地下水资源基础研究工作薄弱、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平衡、地下水超采引起的环境问题十分严峻、地下水监测工作滞后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不合理的集中过量开采引发的环境问题尤为突出。据统计,全省城市水源地的地下水超采区数量已发展到26个,超采区面积达2500多平方公里。西安市部分地区地下热水资源枯竭,已成热水井报废。西安、咸阳、宝鸡市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部分地方建筑物、桥梁出现裂缝,管道破裂,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渭北旱塬部分井灌区,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地下水降落漏斗。井榆林北部风沙滩地区的闭流区,由于滥开滥采,使深层高矿化度承压水与潜水混为一体,使水质很好的浅层水受到了污染。因此,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区,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二、总体思路和治理原则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将新时期治水思路和我省的客观实际相结合,提出科学合理的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综合治理目标任务,要根据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地区地下水超采的不同程度,制定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计划,关闭城区自备井,积极开发利用地表水源,对严重超采区开展地下水回灌。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榆林市要实施总量限制、禁止集中连片开采,对矿山开采影响水资源的要进行认真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建立相应的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保障地下水超采区得到逐步治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治理原则

第一、坚持地下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科学合理的原则。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地下水超采区实际状况,统一规划,优化配置,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二、坚持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有效控制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加大投入,尽快治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要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地下水开采,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

第三、坚持超采区地下水与地表水优化调控与合理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雨水、污水利用等),并通过多种宏观调控手段,达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第四、坚持强化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地下水采补平衡相结合的原则。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和井灌区,要实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计划开采和用水定额管理。

三、控制目标和治理任务

(一)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及治理目标

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治理目标分三步进行实施:

1、初步建立超采区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和管理监督机制。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到2005年底,关中各市区和井灌区要在2000年地下水超采量的基础上,压缩30%以上的超采量,使超采区地下水水位逐年下降和超采区面积逐年扩大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形成完善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和超采区水资源管理体制。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到2010年,要在2000年地下水超采量的基础上,关中各地再压缩50%超采量,全面遏制超采趋势,有效控制因地下水超采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

3、地下水超采区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20年,各地要全面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彻底根除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超采治理的目标。

(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主要任务

1、扎实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前期工作。2003年底前,由省水利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流域机构的有关要求,划定重点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对严重超采区。划定禁采区或限采区,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它超采区的划定工作,经省水利厅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2004年底前,按照陕西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完成全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规划,提出不同时期水资源调控方案,优化地下水开采布局,确定超采区治理目标和措施。经流域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2、全面启动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从2005年起,根据全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治理目标,以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重点、全面启动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对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城市严重超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要逐年压缩和调整开采量,并建立水源保护区,防止地下水源枯竭、水体污染。对西安等严重超采的城市要积极采取回灌措施,使地下水超采区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3、严格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管理。各地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资源;已建成的地下取水工程要按照治理目标限期封闭和压缩开采量。在地下水限采区,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不符合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取水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超采区取水户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年度开采指标,逐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加强用水计量和供水统计,加强取用水过程监督管理。

5、完善超采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要在优化全省地下水监测井网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和合理布设超采区地下水监测井网,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网络及管理系统。要认真组织编制《地下水通报》,定期向全社会公告地下水超采区动态监测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6、积极开展地下水补源工程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要将超采区地下水补源工程建设纳入当地水利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证补源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逐步促使地下水位回升和生态环境改善。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保障措施

1.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地下水超采带来的危害性,要把有效治理和超采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已经形成的超采区地下水监测、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厅负责指导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控制和治理工作,编制全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市水利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和治理工作。

2.加强超采区的地下水监测和科研等前期工作。建立和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对关中各大中城市和陕北风沙滩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观测网点,提高观测精度。要抓紧开展渭河流域傍河水源地地下水补排关系及超采区地下水采补平衡关系监测与研究,榆林北部风沙滩区地下水开采和生态环境关系研究等科技攻关项目。建立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动态管理模型,加强地下水自动化监测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地下水监测信息传输的时效性和科学性,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3.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使超采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自来水同价。要严格定额管理,计划指标考核,加强计量工作,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运用经济杠杆,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

4.要抓紧制定我省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明确地下水超采区监测、管理和保护工作要求,为依法加强超采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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