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师(局)、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兵党办发〔2000〕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经1999年6月4日兵团第一次政委办公会议审议后,又进一步征求了师(局)、团场、连队及兵团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现予印发。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00年1月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农牧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兵团党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兵团农牧团场,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可逐步实行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制度。实行选举的职位是:连长、指导员、副连长。
第三条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要发挥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参政议政监督作用,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任职条件公开、报名和推存公开、演讲答辩公开、投票计票公开、选举结果公开。
第四条 连队党支部是连队的领导核心,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连队干部,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
二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要在团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场成立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其他团领导任副组长,并吸收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宣传、生产、财务、政研、团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团场组织科牵头负责,工会协同。营、分场党委(党总支)、连队党支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三 候选人条件
第六条 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思想,能密切联系群众,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实事求是,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创新。
4、遵守党纪国法和团场的规章制度,顾全大局、廉洁奉公、办事公正。
5、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威信高,年龄可适当放宽,文化程度也可放宽到初中。在团场工作三年以上,身体健康。
指导员候选人,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党务工作和连队工作,会做思想政治工作。
四 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七条 候选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1、党组织或群众团体推荐;
2、民主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3、连队职工大会推荐;
4、职工联名推荐;
5、职工个人自荐。
第八条 领导小组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张榜公布。审查合格的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如果审查合格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三倍以上时,可先在连队职工大会上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第九条 连长和指导员候选人落选的,可直接做为副职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十条 在一个团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跨连队参加竞选。
五 选民资格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有选举权:
1、连队在岗的正式职工。
2、与团场连队建立劳务关系,并从事生产两年以上的职工。
3、本连队在团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六 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前,团场和连队党组织、工会要对职工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了解选举的意义及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候选人条件和选民资格条件等。鼓励职工积极参加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选举前一周,应张榜公布选举办法、程序、选举日期、选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人员名单、应选职务、候选人条件、选民名单等;选举前三天,应张榜公布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名单及其年龄、性别、族别、政治面貌和主要工作简历等。
第十四条 选举大会应由团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主持,先宣布会场及选举纪律,然后介绍候选职位、候选人基本情况、选举办法、选民应注意的事项等。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人员与候选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在选民大会上做施政演讲,并对选民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每个候选人演讲时间应做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发票、收票、计票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提名,经选举大会通过。监票人由选民推选产生,负责对发票、填票、收票、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要设立若干秘密写票处,选民独立填写选票。发票、收票、计票工作应当场公开进行。本连队有选举权的职工3/5以上的人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参加选举人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资格当选。如果同一职位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数者,应取前两名重新组织投票;如果同一职位候选人得票相等时,也应组织投票。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应当场宣布。如无重大问题,团党委应对选举产生的干部及时聘用。
第十九条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结束后,党支部应根据党章规定和支部委员变化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改选支部委员会。
七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选举产生的连队领导干部,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产生的连队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若犯有较严重的错误,或不胜任现职的,由团场组织科和工会共同提议,或由连队党支部和工会提议,或本连1/4以上有选举权的职工提议罢免,经团场党委同意后,提交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表决前,提出罢免要求者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连队干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然后进行表决,3/5以上有选举权的职工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参加表决的职工投不信任票,即可罢免,罢免后不再享受干部待遇。上一级职代会有权否决下级职代会选举及罢免的决议。罢免工作由团场党委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连队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不能易地交流。
第二十三条 对以威胁、贿赂、仿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干扰选举工作的,选民或各级组织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兵团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选拔担任连队干部的,二年内不参加连队领导干部民主选举,也不占连队领导职数。
八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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