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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3号
  • 【发布日期】2000-01-05
  • 【生效日期】2000-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0〕3号二000年一月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局天津市外环线绿化带
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加强我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含绿化带)住宅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规定。

二、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三、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实施建设。

四、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单位和个人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在项目立项前向市土地局申请居住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项目;市规划局、土地局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五、市土地局按照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县规划(土地)局上报的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家批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审批下达我市后,市土地局根据住宅用地总量控制的要求,分批次下达居住用地年度计划。

六、严格控制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为国有,再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宜农荒地和规划保留水面建设高级住宅和别墅。

七、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按规定实行“先补后占”。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前自行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向市土地局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商品住宅和村民住宅。

八、在外环线绿化带以内停止审批以农民个人建房(村民住宅)计划申请的村民住宅用地。确需新建、改建、翻建以及列入村镇改造计划的村民住宅项目,应提供所辖区政府批准的旧村处置方案、撤村并点文件和户数、人口统计数及人口自然增长的测算报告。规划片中符合有关规定指标的村民住宅项目,申请经济适用房计划,其用地性质不变,其余部分用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建设计划为商品房计划。

九、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性质的村民住宅项目,须按城市居住区的配套指标和管理规定进行规划建设,村民住宅统一建设多层住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居住标准,每户建筑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严禁超标占用、重复建设村民住宅。对进住多层住宅的村民,由乡政府按原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偿。同时,原房必须拆除,不得出租。严禁村民建设独门独院的住宅。

十、迁村并点后的原村庄用地,应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迁村并点规划方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由区规划(土地)局组织开展土地整理。严禁原村庄用地闲置荒芜。

十一、严禁以房地产开发形式进行村民住宅建设。严禁以集资、联建等各种名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十二、严禁以村民住宅建设名义使用集体土地建商品住宅。村民住宅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对村民住宅用地过户给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的,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十三、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用地项目,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十四、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件》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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