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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2000]5号
  • 【发布日期】2000-01-20
  • 【生效日期】2000-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0〕5号)

为配合春运和整治本市交通运输秩序,保障运输站场布局调整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市公路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经营公路客运的班车,必须严格遵守入城进站制度,按核定的线路行驶和停靠站场。

二、禁止公路客运班车在洛溪大桥以北、大沙地人行天桥以西、广汕线龙洞大东园酒家以西、新广从线黄石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以南、新广花线黄石立交桥脚以南、106国道黄石路立交以南、广清线高速公路庆丰收费站以南、旧广从线同和镇三岔路口以南、沙太公路金盘岭隧道以南,以及芳村区区域范围内随意停靠上下客。

三、市区内的公路客运站场不能满足进站班车停放的,客运站场的经营者应当选定与站场相近的配套停车场作为班车停候点,保证待发客运班车进入指定的停车场停候。

四、市区内各停车场应加强管理,不得容纳公路客运班车入场经营客运业务,不得让公路客运班车在停车场内上下客。

五、客运站场、停车场、公路客运的经营者及公路客运班车的驾驶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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