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县、区要根据《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小城镇建设的经验,并及时加以推广;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可迳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一日
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在实施我省新一轮创业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组织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和依据,是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前提。各县(市、区)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抓紧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搞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深化。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根据区域经济规模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优化城乡结构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重点解决好县(市)域内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的布局以及交通网络、供排水管网、水源保护、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和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布局;根据县(市)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度扩大重点小城镇规模,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促使有条件的重点小城镇向小城市发展。今年各地(市)要切实抓好一个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明年起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争取3至5年全部完成。
进一步深化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对部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小城镇总体规划要及时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重点抓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和景观设计工作。
强化规划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未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准动工建设;已编制的规划,必须经过论证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批。经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小城镇总体规划要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省部级试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由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小城镇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切实抓紧抓好。规划经费以小城镇自筹为主,省、地、市、县(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委研究制订。
二、积极深化小城镇建设方式改革
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建设方式,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水平。小城镇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小城镇可通过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统一开发、配套建设;简化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手续,有关规费给予适当优惠。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走个人集资建房或集中统代建的路子,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配套建设,其税费仍按个人建房标准缴纳。进一步降低农村建房造价,凡属成片开发建设小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的,小区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小城镇人民政府承担,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小城镇人民政府承担,一半摊入建房成本。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成片开发小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三、进一步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抓好全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小城镇试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抓好落实;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对试点小城镇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小城镇建设试点要与农村小康建设、文明村镇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相结合,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建成一批新型的示范小城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继续支持100个省部级试点小城镇搞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除继续争取一批综合文件较好的小城镇列入国家计委实施的示范试点项目外,计划在山区地(市)选择部分重点小城镇作为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加大省级资金扶持力度。具体扶持办法由省建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制订。所在地、市、县(区)也要安排资金予以配套扶持。从今年起,省级村镇规划事业费重点用于补助省部级试点小城镇和部分重点村(小区)的规划编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省部级试点小城镇和重点村(小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部级试点小城镇和省级重点村(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请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和建设体制,走出一条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和管理小城镇的路子。
(一)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允许和鼓励以国内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外资和港澳台资金进入小城镇基础设施和服务性领域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小城镇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自来水、市场、公园、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投资收益给予合理回报,价格适当放开,价格水平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路、桥等公益性设施,鼓励通过拍卖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吸引各方面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
鼓励成立小城镇市政服务公司,对小城镇垃圾的收集、清运和下水道的疏通、清洗等服务性行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
1.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省直有关部门扶持农村的建设资金要有计划地集中用于100个省部级试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闽委发〔1998〕17号文)精神,把山区小城镇建设列入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补助项目。
2.各地、市、县(区)政府要多渠道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山区市、县政府视财力可能逐步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除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从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小城镇的道路、供排水、垃圾处理、绿地、环境整治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3.在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小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中的公有收益等严格按照闽政〔199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信贷工作,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对有还贷资金来源的小城镇基础设施积极予以贷款支持。拓展农村信贷范围,逐步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对收入稳定的农户,可参照城市住房信贷管理办法,适当发放住房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并逐步建设和完善农村信贷管理的担保机制。
五、合理安排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用地
各地要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解决好小城镇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在确保小城镇镇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小城镇建设用地渠道,合理安排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用地。
1.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纳入省、地、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土地和计划部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村镇建设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小城镇建设的合理用地给予支持。市、县政府要从本地的建设用地中切出一块专项指标,用于扶持重点小城镇建设。
2.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加大旧镇(村)改革的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走内涵挖潜、集约用地的路子。对通过旧村镇改造、土地整理等所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经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在完成当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按60%比例置换成小城镇建设用地;该项用地可在本乡镇范围内使用,也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允许跨年度使用。对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规费留给地方的部分,拿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3.处理好集体土地交换、农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农户承包土地以转包、互换、入股、租赁等形式,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实行流转。鼓励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大力发展二、三产业
通过规划引导和政府扶持,积极鼓励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以利于连片发展和污染治理,形成规模效益,促进乡镇企业、农村二、三产业与小城镇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工业园区的用地需要;新建小城镇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半征收;乡镇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存量建设用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允许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和其它法定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七、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小城镇建设要注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成果,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科技含量。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承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县(市、区)或所在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村镇公共建筑工程、生产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4层以上(含4层)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要实行建设项目法人或业主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并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县(市、区)建设工程建设监督站依法实施质量监督,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要委托监理。上述限定规模以下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物必须实行有证设计、有证施工或使用通用标准图。村镇个体建筑工匠须经培训并领取《村镇建筑工匠许可证》后,方可承接4层以上(含4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建筑工程。4层以下(含4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的质量监督由业主自行选择。
八、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
小城镇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全省各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小城镇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要由具备一定建设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把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正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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