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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3号
  • 【发布日期】2000-02-18
  • 【生效日期】2000-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湘政办发〔2000〕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建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
(省建委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客运秩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各城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严肃查处。
加强对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新翟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新的收费项目。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个体客运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同时,对湘潭市、株洲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行业格式合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对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由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战略相应的产业、技校、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当前,要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六)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尽快尽好地解决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乱停乱靠和公共汽车滞站候客的现象。在道路空间和通行时间上优先公共汽车通行,有条件的要开辟公交车辆专用道。要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一)切实加强我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唐见奎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建委主任匡彦博、省交通厅厅长李安任副组长,省建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州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落实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市、州的实施方案于2月底以前报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办公室。
省、市、州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后自行撤销。
(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城市要根据当地情况,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重大意义、方法和步骤。可在始发站及乘客集散点张贴宣传横幅标语和设立宣传台、咨询台,也可以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第一季度,重点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第二季度,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7月至8月底以前,由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州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接受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对我省城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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