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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20号
  • 【发布日期】2000-02-24
  • 【生效日期】2000-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20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20号)批准实施。为了做好《计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规划》,提高实施《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是对全区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法规性文件,是各地、市编制和实施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障社会经济强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实施《规划》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管理的宏观控制作用。

二、切实做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审批工作
各地、市要以《规划》为指导,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尽快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控制;要按照自上而下的编制审批程序,抓紧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修改,必须按照《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正确处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加强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类用地的宏观调控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要协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其他行业发展规划在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布局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搞好土地利用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用地预审报告,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对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要从源头把好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查关。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用地预审,凡经预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转用。要加强对城镇、村镇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审查、审核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城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垦未利用土地,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内,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要防止盲目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测水平。要建立规划公告制度,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以各种方式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以增强社会各方面和公众对规划实施的参与和监督意识。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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