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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 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2000]24号
  • 【发布日期】2000-03-01
  • 【生效日期】2000-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 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
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0〕24号2000年3月1日)

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1999年12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综合承受能力,现就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的条件
(一)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婴儿,必须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后,然后根据自愿原则,可向其父亲户口常住地所在派出所申请。
(二)夫妇双方均系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根据自愿的原则,新生婴儿可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户籍管理所在地登记户口或申报户口。
(三)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婴儿),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二、解决夫妻分居户口的条件
(一)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下同)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居民,本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市区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准予随迁。
(二)市属阎良区、临潼区及郊县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居民,本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准予随迁。
(三)本市区、县职工、居民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的,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或原籍无基本生活条件,准予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配偶的“农转非”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子女的准予随迁。
(四)凡职工、居民申请解决夫妻分居两地户口的,配偶无职业随其连续居住时间,以办理暂住登记时间为准。
(五)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申请资格。

三、残疾人申请家属户口的条件
本市残疾公民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的,申请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上,婚龄满3年;申请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下者,婚龄满5年。

四、公民投靠本市子女的条件
男性公民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超过55周岁,投靠本市子女的,按照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市驻军现役军官家属随军,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区人员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91〕205号)、《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1998〕1号)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上述各项凡迁入本市市区(城六区)人员,均纳入年度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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