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 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
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0年三月一日)
为确保我省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逐步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人民群众生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是推广应用公民身份号码,建立和实施这一新制度的重要前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二、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要依照重新修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全省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自2000年3月1日开始,2000年10月1日前完成,整体工作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建班子。各级政府要成立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邮电、民航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实施方案,抽调专门力量具体抓。
第二阶段: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公民身份号码的使用方法及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的效益,使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对参与编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操作方法、具体要求等。各地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第三阶段:编制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代码,由18位数字组成。各地要严格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号码要由15位升至18位;16周岁以下未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要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公民身份号码采用计算机操作,已建立公安派出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市、县两级要结合解决人口信息系统2000年问题,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号赋码工作;尚未配备计算机的地方,各级政府和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抓紧配备计算机和操作人员。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县(市、区)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编号赋码工作,力争在2000年10月1日前完成。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尚未完成的县(市、区),要边清理纠错,边进行新的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
第四阶段:制发新证。全省统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和丢失、损坏、补领、有效期满换领证件的公民颁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持证人自愿要求换证的,可从统一制发新号码居民身份证之日起,为其换发新的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但不得强求群众换领新证。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结束后,省将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组织返工,直至合格。同时要对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省、市、县要建立公民身份号码数据库,应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为公民身份号码的广泛应用和查询提供现代化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省已成立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唐之享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沈国凡,省公安厅副厅长彭代福,省财政厅副厅长江水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吕兴元任副组长,省民政厅助理巡视员刘金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刚,省教委副主任陈元魁,省工商局副局长叶华庆,省地税局副局长张光荣为成员。公安机关是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在组织实施中,要逐级建立责任制,加强检查督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特别是推广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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