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2000〕19号2000年3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区外商投资的软环境,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宁夏的实际,制定本制定。
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有自治区级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权。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可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国家、自治区综合平衡的非限制性项目。
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只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不再进行立项审批,先颁发批准证书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再补办有关手续,颁发正本。
(二)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原行署,各市、县(区)按审批权限,指定一个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登记注册,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各地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分别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备案。上述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须在20天内予以答复。
二、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今后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各级物价部门或治理“四乱”办公室向企业发放;收费单位应向各级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卡上逐项填写收费时间、项目和标准、金额、收费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等,收费人员要签名盖章,以备查验。同时,收费单位必须开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严禁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迫进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拉集资、安插人员,或以其它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售书刊、资料等。
三、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活动,依法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应由有权检查机关实施,并实行检查登记制、许可制、备案制。
各级政府的对外开放工作机构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所有有权检查机关应于当年年底将下年度日常检查的计划报同级对外开放工作机构备案,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对突发性事件的检查,事后也要向同级对外开放机构通报。
凡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具由地、市以上对外开放机构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文明执法。各检查机关每次检查完毕后要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登记证。检查登记证由自治区开放办负责统一印制,由各检查机关领取下发。对于未出具本单位检查许可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六)有权检查机关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评定一批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信得过”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权检查机关,实行统一检查,其它各部门不再自行检查。
四、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制度
(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法制环境,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快依法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九)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跟踪服务制度。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由各级政府领导和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跟踪服务,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要提前3天在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停水、停电范围和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用电、用水户要在停电、停水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不得无故对外商投资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十一)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申办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借故推诿和设梗刁难。
五、加强对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十二)各级政府负责当地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对本辖区投资软环境开展多种形式年度测评。对测评中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和部门予以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改正。
(十三)各级对外开放部门要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要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权限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行为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涉外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行署分别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并设立外商投诉专线电话,受理外商的投诉,并负责对外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监督处理结果的落实。
(十五)各级政府涉及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检查功能,切实贯彻落实好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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