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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经贸委关于加快全省医药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31号
  • 【发布日期】2000-03-27
  • 【生效日期】2000-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经贸委关于加快全省医药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经贸委关于加快全省医药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培植和发展以中藏药开发为主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部署,加快发展我省医药事业,省经贸委拟定的《关于加快全省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我省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努力把中藏药资源开发培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全省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医药工业是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中藏药又是最具特色的新兴产业。为了积极开发利用我省丰富的中藏药资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加快全省医药产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全省医药工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龙头,大力发展中藏药、麻醉化学药、生化制药和药品包装辅料四大产业群体,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工艺来提高传统中藏药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发挥优势、注重特色、创出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逐步实现科、工、贸一体化,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从而使四大优势产业之一的医药工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

二、主要措施
(一)调整、优化医药产业布局,发展具有高原特色的地方医药经济。充分发挥我省作为全国麻醉化学药生产基地和具有中藏药、高原独特生物资源的优势,走具有高原特色的地方医药经济发展道路,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使我省医药产业逐步形成以低毒、高效、多品种的麻醉药品生产为重点,以中藏药资源开发利用为特色,并与以胶囊为主、多剂型发展相结合的医药产业格局,将其培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二)加大中藏药物研究开发力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高原独特的生物资源为基础,重点围绕治疗心脑血管、肝胆疾病和抗风湿类药物进行深入地研究,不断挖掘传统中藏药的经方、验方,开发出一批既符合现代医学标准,又能保持中藏药特色的新品种,从而推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的速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改组、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医药企业的改革和资产重组,改变现有企业资产结构单一的格局。以资产为纽带,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到“十五”末,全省医药产业要形成2-3个集科、工、贸为一体,各具特色,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在全国同行业中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现代化大集团、大企业,从而实现规模生产,创造规模效益。
(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扶持名、特、优、新产品。充分利用我省特种药品生产基地和高原药用资源优势,紧紧围绕“质量、品种、效益”目标,积极争取国家技改政策的支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努力提高医药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和技术改造中藏药生产的传统工艺,实现中藏药产品生产的现代化。重点培育一批独家生产、科技含量高和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品种,力求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以优势产品、专利产品和保护产品支撑全行业的发展,形成以名牌产品带动骨干企业发展、以骨干企业带动医药产业发展的局面。

三、政策支持
(一)鼓励各行业、各种性质的资本进入我省医药产业,开展药物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对有新品种,要求开办医药工业企业或改制现有医药工业企业的投资者,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省内有关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简化办事程序,促其早日建成投产。
(二)设立青海省新药开发基金和新药开发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基金。新药开发基金从全省医药工业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每年按5%提取,由省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新药开发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基金,由企业在该新产品当年获得的利润中按5%提取,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
(三)医药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成本,不受比例限制;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在当年新增的应税所得额中抵扣;三类以上新药和二、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对当年实现所得税与前一年相比的新增部分用于该企业的生产发展;对医药生产的骨干企业,在当年销售收入5%以内的推销服务费、广告宣传费,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新产品的广告宣传市场开发费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四)对中藏药生产企业种植中药材所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由政府划拨使用,纳入当地退耕还林(草)规划,并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扶贫帮困、改善黄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草)等政策;列入省内重点中藏药材种植(饲养)基地的,可作为技改项目,优先审批,按照政策给予贷款贴息,并用新药开发基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省内企业间可开展药品委托加工业务;对省内企业现有品种,实行品种保护,原则上不再审批给其它企业生产;加快对新药和仿制药品的审评进度;新品种未经研制者同意,不得审批给其它企业生产,经研制者同意,只限审批给两家企业生产。
(六)对具有市场潜力的新产品和省名优产品的扩能改造,以及医药工业企业GMP达标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技改贴息。
(七)支持医药生产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参与国际竞争。对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的医药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度。
(八)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申请上市融资,省内可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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