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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34号
  • 【发布日期】2000-03-29
  • 【生效日期】2000-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0〕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力以赴打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省经贸委 2000年3月)

省委九届三次全委会通过的《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商投入资本金在25%以上,在西宁市、海东地区举办生产性“三资”企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在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玉树、果洛等地区举办生产性“三资”企业的,在企业设立期间,免收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举办非生产性企业的,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确认。土地管理部门接到材料申请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清有关手续。

二、省外企业到我省投资举办工业企业以及兼并、收购我省企业,投入资本金比例达到25%的,经当地经贸、工商部门审核,在10年内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被并购企业以前年度欠税,允许在三年内挂帐,并免缴滞纳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省外投资企业的要给予优先审批,各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

三、适当出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部分国有股,根据情况可把国有股降低到相对控股或参股。由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制定具体的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力争用两年时间,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比例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四、非上市企业经批准可以将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企业其它资产变现收入,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并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各类税费。凡土地使用权及其它变现资产计入企业资产总额的,由授权出资人或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凡土地使用权未计入资产总额的,由出资人或企业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申报资料须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据此到有关部门办理免缴各类税费和资产过户手续。

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视为困难企业。困难企业扭亏为盈的,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三年内上缴的所有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用于该企业的发展。

六、国有企业改制的,1999年底以前除中央借款外,属于省、州(地、市)、县三级财政给企业借款(含资金占用费)和企业“拨改贷”余额,由负责借款的财政部门和拨改贷主管部门审核后转增资本金,以支持改制企业发展。

七、按省经贸委第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青经贸企字〔1997〕395号《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本着企业自愿、先易后难、属地管理、人员跟着资产走的原则,从2000年起,每年成建制分离位于城镇的企业办学校、办医院总数量的1/3。省教委、省卫生厅负责提出具体规划,并与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衔接落实。独立工矿区分离难度大的自办学校,在分离前,教育附加费全部返还。对困难企业分离办学校的,在过渡期间全部返还教育附加费,仍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对破产关闭企业的自办学校,由当地政府接收或妥善解决在校学生以及职工子女就学。

八、加大工作力度,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或转制为母子公司体制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分离后组建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的,5年内可仍按原统一核算办法,由企业主体或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内提供内部服务的收入,5年内所缴营业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用于企业发展。

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吸收安置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根据规定给予减免税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安置一人,在3年内,按当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额度的80%计算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此项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部门审定后,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十、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给予适当补偿。地方国有企业中的下岗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可根据其工作年限按照800元/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最低不少于5000元。安置补助费由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企业按40%、40%、20%比例承担。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下岗职工,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救济金及经济补偿金。

十一、对确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变现部分资产补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由各级经贸、劳动部门共同认定。对要变现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合法程序进行交易,免缴资产变现过程中征收的各类税费,成交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改制或其它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等保险费,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继续按原协议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家抬”政策。

十二、对企业的重点科研项目,由同级科技部门组织认定,对企业获得较大收益或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带动作用的科研项目,科技部门给予不低于科研开发费用5%的资助,并对取得重大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

十三、从2000年6月份起,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由物价部门向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须出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物价部门举报。物价部门核实后,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公开通报。

十四、对省、州、县三级政府出台的现行各类有关企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由省、州、县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于2000年6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予以废止。

十五、各级政府要负责《实施意见》和本规定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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